我兩個月前在住處把單位的筆記本電腦給丟了,我已經按照規定折扣進行了現金賠償。但是當時丟失的時候我沒有報案,現在我已經離開原來的單位了,但是單位打電話來要我去公安局開具丟失證明,因為單位要在財務上對筆記本電腦做固定資產抵消! 我要問的是:我賠償了丟失的電腦以后是不是還有開具丟失證明的義務?我兩個月前丟失的筆記本現在去公安局開丟失證明,他們是不是給開?
熱心網友
小心。你賠償的時候單位是否給你開收據了?如果開了,你沒有必要再去給他們搞什么遺失證明!要知道,你交的錢正常情況下單位財務應該作處理。如果收了錢還要你去報案沖銷,他們(或個人)可以私吞你交的賠償金。當然,如果單位給你開收據了,你看到入賬了,就看你自己了,給他們方便就幫他們一回吧,山不轉水轉,說不準有下回有合作的時候。
熱心網友
只要筆記本丟失是事實,那么你就依事實出具相關證明就好了,這和你賠償與否沒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