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公司將三險一金折合成現金年底發(現在不想糾纏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那公司應該出的那部分是不是不應該折合成現金發給個人?那就是說,個人本來應該交的那部分現在發在自己手上,羊毛出在羊身上?還是,比如個人實際工資+公司應該上交的那部分?請教!!
熱心網友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勞動法規定:和勞動者形成雇傭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代扣代繳。 所謂代扣代繳就是把應當上保險的錢從你的工資里扣出,然后交到社會勞動保障部門。也就是:你的實發工資= 應發工資總額 - 社會福利保險。其實社會保險這部分是你拿不到的,直到你退休后才能拿到,但是現在由于公司不給你上保險,而把保險的費用直接發你手上,也就是說,你現在多拿的那部分錢,是你退休后才能拿到的錢,但是由于公司沒有給你上保險,所以導致你連退休后的國家補貼部分也拿不到了,所以會相當吃虧,畢竟國家社會保險是有很強的福利性質的,按時交納,個人會有不小的收益。 你單位的做法目的有二:一是要省去財務結算的成本。每月去交社會保險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搞不好還要多雇一個人。二是要控制員工的流動性,因為把保險的錢集中在年底發放,有一部分勞動收入在公司手里控制可以形成對勞動者的心理壓力,從而有效的控制員工的不穩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