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他屬于政府的派出機構嗎?主要職責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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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署是我國行政設置的一個形式。原來在中央人民政府下,有省級、地區級、縣級和鄉鎮級人民政府。其中地區級的,往往稱為行政公署,而不是稱某某地區人民政府。其職能與地方人民政府一樣,不過隨著城市化進程,行政公署已經越來越少了,都已經轉為某某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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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出機構是指有關政府或政府部門在一定區域內或組織內設立的,授權實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職能的代表機關。它分為一級政府派出機構和政府部門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與派出機關是不同的,在我國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是派出機關。 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 省、自治區的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所設立的派出機關一般被稱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不是一級政府。它所管轄的區域也不是一級行政區域。其基本職責是代表省、自治區政府指導、協調所屬縣、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設專員一人、副專員、顧問若干人,由省、自治區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實行專員負責制。 行署由專員、副專員、顧問、專員助理、正副秘書長組成行署專員辦公會議,討論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專員最后決定。 行署成員無法定任期,人員變更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有關規定而定。 行署設立工作機構,一般稱為局,大致在40-50個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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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署是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同一般地級市人民政府相同,但地方行政首長由省級政府任命,不通過人大選舉,其他基本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