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老年夫婦有三個子女,丈夫暴斃留有一套住房由老太居住,問老太太能否自行將這套住房遺囑繼承給某個兒女老太太有三個兒子,老大和老三結婚另過,老二與妻子和老太太一起過。房子是老太太和老伴婚姻期間有老太太單位分的房,擁有產權,且登記的都是老太太的名字,老頭死后未留遺囑,房子由老太太和二兒子和兒媳一起居住,現在老太太想要把房子在自己死后遺囑繼承給大兒子,不知老太是否有權這樣?
熱心網友
老太只能對屬于她的部分自行處分。該房子產權雖登記的是老太的名字,但該房是婚姻期間取得的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雙方各半。丈夫暴斃后,由于未留遺囑,其所擁有的一半作為其遺產有老太和他的三個兒女均分即每人分得該房屋的1/2*1/4=1/8的產權,老太合計擁有該房屋的5/8的產權,雖然暴斃后由老太與老二共同居住,但不影響該繼承的效力,繼承權利并未消失,老太只有自由處置其5/8房屋所有權的權利。若老太死后留有有效遺囑(若遺囑無效仍由三子女共同繼承——均分),將該房屋給老大的話則該房屋所有權如下:老大1/8+5/8=6/8老二1/8老三1/8其他財產(如現金、銀行存款、設施、屋內其他財產等)的繼承同房產繼承。
熱心網友
無權處置 實際上只能對自己的那份財產權進行處分,但無權處分全部財產
熱心網友
首先可以明確的講,老太太欲做遺囑將房屋由大兒子繼承的做法是違法的。因為按照夫妻共同共有的原則,在老頭去世后(沒留遺囑),該房屋的所有權應由老太太及三個兒子共同所有,其所占比例分別為老太太8/5(自己的1/2加上老頭1/2的1/4),三個兒子各自1/8。由于老太太不擁有該房屋的全部產權,故她只能處分屬她所有的5/8所有權。
熱心網友
另一半財產應給老伴.
熱心網友
這套房是屬于老頭和老太太兩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老頭與老太太對該房各占一半產權。老頭去世后,因為老頭沒有留下遺囑,所以屬于老頭的一半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即由老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其配偶老太太和他們的子女均分。老太太可以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但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這處房子是老太太和子女共同所有的,所以她并沒有權利對整個房房產進行處分,但他可以立遺囑將屬于自己的房產份額(其中有原來屬于他的一半 繼承他老伴的一部份)遺留給大兒子。
熱心網友
按照你所提供的情況,這套房是屬于老頭和老太太兩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老頭與老太太對該房各占一半產權。老頭去世后,老頭由于沒有留下遺囑,其所擁有的一半產權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即老太太和他們的兒女平均分配。老太太要處分自己的財產,法律規定是可以的,但無能處分他人的財產,因此她并沒有權利對整個房房產進行處分,而只能處分屬于她自己的那一分。
熱心網友
這套房子是屬于老頭和老太太兩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老頭與老太太應各占一半,老頭去世后,老太太只對自己享有的一半有處分權,所以老太太不能自己處分整個房產,屬于老頭的那一半,如果老頭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則應該依法進行法定繼承。
熱心網友
當然有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