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多人合伙公司已經取得在工商局核準名稱,在注冊之前,其中一項業務范圍需要取得另外某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在此期間,我的公司是否是企業?是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我將接受的某另外的行政機關的許可決定書的抬頭是給我們多個個人的呢?還是給予我們公司的?謝謝幫助。
熱心網友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果企業僅是取得了名稱的注冊,由于有某項經營業務未取行政許可,那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是不能獲得工商部門營業執照的,那該企業就還沒有成立,雖然該企業還未成立,不能以企業法人的資格從事經營活動,但你要申請行政許可還是可以以公司名義提出,因為行政機關授予許可的經營業務的對象是公司,不是每個合伙人個人。如果想在這期間獲得企業法人資格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先行辦理營業執照,但不得將需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業務列入企業經營范圍,然后再申請行政許可,待該行政機關許可企業經營該業務的決定下來以后,再向工商機關辦理注冊變更登記,將獲得許可從事的經營業務加入經營范圍內。
熱心網友
以公司名義你的公司只能做與公司成立有關的業務,不得經營。
熱心網友
你可以用“擬定”的公司名義向企業申請所在地的工商局進行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在得到工商部門的批準后,你可以用合法的預先登記的公司企業名稱對外開展業務聯系,比如:辦理銀行開戶、辦理相關的證件、采購設備、籌建等等。但不能以預先登記的企業名稱對外進行經營活動,且這個預先登記的企業名稱只有6個月有效期,過期會自動失效。在此期間:你不是一個合法的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在接受某另外的行政機關的許可決定書的抬頭是以預先登記的公司企業名稱進行,而不是多個個人。
熱心網友
你們還沒成立呢!
熱心網友
當然是給公司的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