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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標 題:機械企業質量檢驗工作暫行條例 【頒布單位】:機電部 【頒布日期】:1990-04-10 【正  文】: 【題 目】機械企業質量檢驗工作暫行條例【頒布單位】機電部【頒布日期】1990。04。10【生效日期】1990。04。10【失效日期】【時 效 性】有效 第—章 總 則 第—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三十八條“企業必須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的精神, 為進一步貫徹“質量第—”方針,維護用戶和消費者利益, 提高機械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切實加強機械產品的質量檢驗工作, 特制定本?菪刑趵? 第二條 質量檢驗部門是企業產品質量的技術監督檢驗機構。 質量檢驗工作是企業向用戶和消費者提供合格產品的重要保證之一, 是開展機械行業質量監督的基礎。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質量檢驗部門, 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負責產品質量的檢驗和驗收。 質量檢驗權不得下放到不具備法人地位的分廠或車間。 第三條 機械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任務是:貫徹“質量第一”的方針,對原材料入廠、生產、儲存、產品出廠等各個環節, 按照國家和主管部門發布的質量法規和技術標準以及企業制定的內控標準和有關技術文件, 采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檢驗和把關。執行“不合格原材料不準投料, 不合格毛坯不準加工,不合格零部件不準裝配,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 不合格產品不計算產量和產值”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質量檢驗工作實行以預防為主與嚴格把關相結合, 專職檢驗與自檢,互檢相結合。 第五條 質量檢驗部門受廠長直接領導。 廠長必須保征質量檢驗部門能獨立地、公正地行使職權,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企業檢驗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征得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 為了協助廠長做質量工作,大中型企業可設立總質量師, 總質量師協助廠長主管質量管理、檢驗、測試、理化、標準化、 技術服務等工作。 第七條 工業生產的各項產品, 必須經質量檢驗部門按嚴格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定程序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出廠產品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 第八條 檢驗工序是生產流程的一個基本環節。專職檢驗人員是科研、生產第一線人員。專職檢驗工人的勞動保護、 福利和獎金待遇等應不低于單位同工種生產工人的平均水平。 第二章 機械企業質量檢驗部門職責 第九條 機械企業質量檢驗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產品質量的方針、 政策和指示以及有關質量工作的法規、條例和辦法。 (二)制定企業各項質量檢驗工作制度和各類質量檢驗人員崗位責任制,并嚴格貫徹執行。 (三)根據批準的產品圖紙、技術標準、質量標準、 工藝規程等技術文件以及訂貨合同中規定的技術條件,對產品進行檢驗和驗收, 做出是否合格的結論。 (四)對工藝規程中檢驗工序設置的合理性、可靠性、可檢查性, 完整性進行審查會簽,并編制檢驗作業指導書。 (五)參與對工藝過程、工藝紀律、工藝裝備、計量器具、 文明生產進行檢查和監督。 (六)參與新產品研制和老產品改進的設計與工藝評審、 大型試驗、技術鑒定及產品定型工作。 (七)參與考察和確認原材料、外購外協件、 擴散件供應單位的質量保證能力與進廠貨品的質量檢驗工作。 (八)負責對不合格品進行隔離、統計和管理, 不得由任何其他部門自行處理。 (九)及時分析質量事故,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告廠長和有關部門。 (十)組織進行產品的例行試驗、可靠性試驗、 安全性試驗以及其他分析與鑒定產品質量的試驗。 (十一)檢查出廠產品的包裝質量、成套性及庫存產品質量情況。 (十二)對產品質量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掌握質量變化趨勢,定期提出質量分析報告,并按要求及時上報。 負責歸口管理質量檢驗方面的質量信息及檔案。 (十三)負責質量檢驗印章的管理。 (十四)指導群眾性檢驗工作。根據檢驗結果,提出質量獎懲辦法。 (十五)參與擬定提高產品質量的有關計劃和措施。 參與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可行性研究。 (十六)參與訪問用戶和售后技術服務工作,及時進行質量信息反饋。 (十七)負責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和定期考核工作, 根據考核結果頒發檢驗操作合格證。 (十八)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三章 機械企業質量檢驗部門權力 第十條 機械企業質量檢驗部門具有以下權力: (一)企業質量檢驗部門的負責人發現生產過程中出現或即將出現大量廢品而尚無技術組織措施、產品質量得不到保證時, 應立即報告廠長、并通知有關部門。在有關部門未進行處理前, 質量檢驗部門有權停止檢驗和生產;車間生產線上提交的在制品、 零部件不合格品超過規定的?曜跡治蘅刂拼朧⒓絳嵩斐紗罅坷朔咽保?檢驗人員有權按規定拒絕檢驗,并立即報告質量檢驗部門負責人;對不執行質量檢驗制度、 違反工藝紀律加工的產品,或使用未經辦理批準代用手續的原材料、 外協件,在未按規定程序得到妥善處理前,不予檢驗,不得轉序。 (二)企業質量檢驗部門負責人對不符合技術條件的產品, 有權將其判為不合格品,不發給合格證;質量檢驗人員對所檢驗的原材料、外協件、外購件,半成品和成品,如發現與圖紙、技術標準、技術條件不符時, 有權將其判為不合格品。 (三)生產車間提交的產品不成套,已判為不合格品, 未進行處理又提交檢驗時,企業質量檢驗部門的負責人有權拒絕檢驗, 并及時報告廠長及有關部門。 (四)經證明不具備生產合格品的條件時, 質量檢驗部門負責人有權向廠長提出停產、限期整改的書面意見。 (五)未按期進行計量檢定的儀器儀表、量具、工藝裝備, 檢驗人員有權決定停止使用。 (六)對不能按例行試驗計劃試驗的產品, 或經例行試驗而不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部門負責人有權判為不合格品。 (七)質量統計員有權拒絕對虛假和不準確的數據進行統計。 (八)企業質量檢驗部門負責人對責任不明、原因不清、 措施不力的質量問題,要堅持“三不放過”原則。 (九)在處理有爭議的產品質量問題時, 只有廠長的書面決定才能撤銷質量檢驗部門的決定。如質量檢驗部門仍堅持不同意見時, 可在執行廠長決定的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十)各級質量檢驗人員有權越級反映質量問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打擊報復。 第四章 機械企業質量檢驗部門責任 第十—條 機械企業質量檢驗部門負有以下責任: (一)質量檢驗部門負責人對由于失職造成不合格產品出廠或造成重大質量事故負責。 (二)質量檢驗部門負責人對所做出的質量判定、拒絕檢驗、 停止使用的結論的正確性負責。 (三)質量檢驗人員對錯檢、漏檢、錯判負責。 (四)質量檢驗部門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對質量證明文件的正確性負責。 (五)質量檢驗部門負責人對執行上級頒發的質量檢驗法規不利負責。 (六)質量檢驗部門和質量檢驗人員不承包質量指標。 第五章 機械企業質量檢驗隊伍 第十二條 為提高質量檢驗人員的素質, 企業必須重視做好質量檢驗人員的選配和調整工作,組織他們學習現代檢測技術和質量管理知識, 不斷提高檢測能力和技術水平。 第十三條 質量檢驗隊伍要配備能夠堅持原則的、責任心強、 身體健康,技術素質好的人員,并要保持其相對穩定。 對不適合從事質量檢驗工作的人員,應隨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質量檢驗部門主管檢驗技術工作的負責人, 必須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有質量檢驗工作經驗、有一定組織能力、責任心強、 作風正派的人員擔任。 第十五條 質量檢驗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檢驗人員,其比例要按不同行業配備,一般不低于全廠職工總數的3%~5%。 同時,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檢驗技術專業人員和檢驗業務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質量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 證明其勝任工作后方可發給檢驗操作合格證和質量檢驗印章。無證不能上崗檢驗。 從事特種檢驗的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其工作崗位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章 機械企業質量檢驗工作規范 第十七條 從原材料、外協件、外購件、擴散件入廠檢驗、 生產工序的檢驗、完工零部件的檢驗直至成品出廠前的檢驗, 都要嚴格按經過批準的產品圖紙、技術標準、 工藝規程等技術文件以及訂貨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檢驗驗收。 第十八條 企業質量檢驗部門檢驗驗收的產品, 都必須有明顯的識別標記,填寫質量證明文件,做好原始記錄,辦理檢驗驗收手續, 建立和保存質量檢驗檔案,以保證質量檢驗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條 實行首件自檢、互檢、專檢制度, 以防止發生成批不合格品。未經首件檢驗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生產者負責; 經首件錯檢造成的成批不合格品,質量檢驗人員應負錯檢責任。 第二十條 生產工人要認真進行自檢, 自檢合格后方可向檢驗人員交檢。質量檢驗人員對交檢的產品應首選進行抽檢, 其合格率達不到要求的產品應全部退回生產工人重新進行自檢,然后質量檢驗人員接受再次交檢。 第二十—條 負責巡回檢驗的人員,應按照規定的路線、項目、周期、程序、標準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 凡設置檢驗工序的產品, 必須按照規定在檢驗合格后,方能轉入下工序。 第二十三條 對完工的零部件,要按照技術文件的規定進行全面檢驗,以防止發生錯檢或漏檢。 第二十四條 產品裝配時, 質量檢驗人員要在現場按裝配程序和檢查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產品例行試驗要做出是否合格的結論, 對新產品定型試驗要提出評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 質量檢驗人員必須認真檢查包裝質量(包括標志的正確性以及軟、硬件的成套性)。 第二十七條 對工藝裝備要按照工藝部門批準的圖紙和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和試用。符合要求的,開具檢驗合格證并進行周期鑒定。 第二十八條 質量檢驗人員要嚴格遵守質量檢驗制度和各項檢驗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檢具,以保證產品質量判斷的準確性。 第二十九條 特殊工藝所使用的生產和檢測設備、 工作介質和工作環境,生產前一定要認真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作業。 對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按有關規定或合同要求執行。 第七章 不合格品和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 第三十條 凡不符合產品圖紙、技術標準、 工藝規程等技術文件的要求的產品均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一般分為廢品、返修品。 第三十—條 廢品由企業質量檢驗部門確認,并填寫廢品通知單, 責任者簽字,做出明顯識別標志,及時隔離保存,定期按程序處理。 第三十二條 返修品由企業質量檢驗部門確認,并填寫返修品通知單,由責任者或責任單位負責返修。必要時, 由技術部門編寫返修工藝規程。返修后再重新交檢。 第三十三條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為部級重大質量事故: (一)由于產品質量問題,在使用、儲運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二)由于產品質量問題, 影響年度計劃完成或影響配套廠計劃的完成。 (三)由于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一次性經濟損失一萬元(大型企業損失在五萬元)及以上者。 (四)由于產品質量問題,用戶提出索賠或嚴重影響信譽者。 (五)國家、部及省(市)產品質量監督性抽查不合格或降等者。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質量檢驗工作的獎懲按照《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原國家機械委頒發的機委質〔1987〕52 號《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實施細則》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工作不負責任的企業質量檢驗部門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要視問題的情節輕重及造成的后果, 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所有機械企業。 本條例所提到對有關企業質量工作的要求,也適用于機械事業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其解釋權屬于機電部質量安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