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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特種金融債券是清理不規范證券回購債務的需要,其依據是國發[1996]20 號文件。1995年整頓國債回購業務以前,我國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聯辦STAQ系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1991 年底, 聯辦 STAO系統開辦證券回購業務(聯辦STAQ系統由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即聯辦)和若干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組建,行政掛靠國家體改委)。1993年,天津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天津證券交易中心經天津市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批準設立)。1994年4月, 武漢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與武漢市分行聯合組建,共同領導)。這三家交易場所開辦的證券回購業務未經任何部門批準。1995年下半年以后,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回購業務開展后,一些金融機構和交易場所在實際運行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大量買空賣空國債,有的月利率高達25%,期限長達2年,資金用途不合理, 嚴重擾亂了貨幣市場秩序。為此,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于1995年8月8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凡未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融資中心,一律不得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所有金融機構也不得參與這些場所和中心開設的證券回購市場。非金融機構、個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直接參與證券回購業務,任何交易場所、融資中心不得接受其為會員。禁止在國家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私下從事證券口購業務。《通知》明確了證券回購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回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回購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 不得用于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不得以貸款、拆借等任何名義用于企業。《通知》強調回購方必須有百分之百的屬于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并將國庫券和金融債券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指定的一家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保管。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托其保管的證券。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 購業務。《通知》嚴禁金融機構以出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用國家信用,非法集資或變相高息吸收存款。《通知》下發后,基本上制止了違規的證券回購交易,控制了風險的繼續擴大,但市場潛伏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特別是金融詐騙和債務拖欠問題。由于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會員資格審查不嚴,少數不法分子非法租用席位,或者偽造、盜用金融機構名義,利用國債回購進行金融詐騙。個別金融機構也假借國債回購名義違章拆借資金,投入股市、期貨、房地產等風險投資和長期投資領域,致使大量已經到期的國債回購合同不能按期履約還款,出現了嚴重的資金拖欠,拖欠金額達數百億元。對此,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予以高度重視,國務院還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請示),根據《請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成立了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指導、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清欠措施,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金融機構、財政證券機構及其東積極組織資金,及時清償到期債務,維護社會安定。——重新組織了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的全國性對帳工作,督促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分門別類地進行了債權債務統計,切實掌握了證券回購債務的全面情況,為組織全國性的清欠工作奠定了基礎。 ——組織交易場所對回購債務進行編鏈沖抵,加快機構之間債務清欠;組織了銀行之間、銀行與全國性金融公司之間的清欠;組織了一些債務大省的專場清欠;會同財政部,對全國財政證券機構的債務清欠工作進行了部署。——積極清償債務、資信差的金融機構發出通告,限制其機構設置和業務經營。——要求各金融機構積極組織資金,確保柜臺兌付,防止擠兌。——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減輕債務人利息負擔,比照同業拆借利率,制定了統一的利率標準。——對于將回購資金用于長期投資,短期無法收回,還債確有困難的金融機構,批準其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發債資金專門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新增資本金優先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在1995年8月下發《通知》時,回購債務有700億元。通過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和聯辦sTAO系統證券回購積聚的金融風險,維護了金融秩序,樹立了中央銀行的權威。到1997年9月底, 證券口購債務本金余額不到M5億元,比整頓前債務余額減少500多億元。目前,清欠工作仍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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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特種金融債券是清理不規范證券回購債務的需要,其依據是國發[1996]20號文件。1995年整頓國債回購業務以前,我國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聯辦STAQ系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1991年底,聯辦STAO系統開辦證券回購業務(聯辦STAQ系統由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即聯辦)和若干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組建,行政掛靠國家體改委)。1993年,天津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天津證券交易中心經天津市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批準設立)。1994年4月,武漢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與武漢市分行聯合組建,共同領導)。這三家交易場所開辦的證券回購業務未經任何部門批準。1995年下半年以后,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國債回購業務開展后,一些金融機構和交易場所在實際運行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大量買空賣空國債,有的月利率高達25%,期限長達2年,資金用途不合理,嚴重擾亂了貨幣市場秩序。為此,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于1995年8月8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凡未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融資中心,一律不得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所有金融機構也不得參與這些場所和中心開設的證券回購市場。非金融機構、個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直接參與證券回購業務,任何交易場所、融資中心不得接受其為會員。禁止在國家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私下從事證券口購業務。 《通知》明確了證券回購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回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回購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不得用于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不得以貸款、拆借等任何名義用于企業。 《通知》強調回購方必須有百分之百的屬于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并將國庫券和金融債券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指定的一家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保管。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托其保管的證券。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 購業務。 《通知》嚴禁金融機構以出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用國家信用,非法集資或變相高息吸收存款。 《通知》下發后,基本上制止了違規的證券回購交易,控制了風險的繼續擴大,但市場潛伏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特別是金融詐騙和債務拖欠問題。由于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會員資格審查不嚴,少數不法分子非法租用席位,或者偽造、盜用金融機構名義,利用國債回購進行金融詐騙。個別金融機構也假借國債回購名義違章拆借資金,投入股市、期貨、房地產等風險投資和長期投資領域,致使大量已經到期的國債回購合同不能按期履約還款,出現了嚴重的資金拖欠,拖欠金額達數百億元。對此,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予以高度重視,國務院還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請示),根據《請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成立了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指導、協調各地區。 各部門的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清欠措施,如: ——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金融機構、財政證券機構及其東積極組織資金,及時清償到期債務,維護社會安定。 ——重新組織了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的全國性對帳工作,督促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分門別類地進行了債權債務統計,切實掌握了證券回購債務的全面情況,為組織全國性的清欠工作奠定了基礎。 ——組織交易場所對回購債務進行編鏈沖抵,加快機構之間債務清欠;組織了銀行之間、銀行與全國性金融公司之間的清欠;組織了一些債務大省的專場清欠;會同財政部,對全國財政證券機構的債務清欠工作進行了部署。 ——積極清償債務、資信差的金融機構發出通告,限制其機構設置和業務經營。 ——要求各金融機構積極組織資金,確保柜臺兌付,防止擠兌。 ——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減輕債務人利息負擔,比照同業拆借利率,制定了統一的利率標準。 ——對于將回購資金用于長期投資,短期無法收回,還債確有困難的金融機構,批準其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發債資金專門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新增資本金優先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 在1995年8月下發《通知》時,回購債務有700億元。通過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和聯辦sTAO系統證券回購積聚的金融風險,維護了金融秩序,樹立了中央銀行的權威。到1997年9月底,證券口購債務本金余額不到M5億元,比整頓前債務余額減少500多億元。目前,清欠工作仍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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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特種金融債券是清理不規范證券回購債務的需要,其依據是國發[1996]20 號文件。1995年整頓國債回購業務以前,我國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聯辦STAQ系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1991 年底, 聯辦 STAO系統開辦證券回購業務(聯辦STAQ系統由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即聯辦)和若干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組建,行政掛靠國家體改委)。1993年,天津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天津證券交易中心經天津市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批準設立)。1994年4月, 武漢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與武漢市分行聯合組建,共同領導)。這三家交易場所開辦的證券回購業務未經任何部門批準。1995年下半年以后,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回購業務開展后,一些金融機構和交易場所在實際運行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大量買空賣空國債,有的月利率高達25%,期限長達2年,資金用途不合理, 嚴重擾亂了貨幣市場秩序。為此,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于1995年8月8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凡未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融資中心,一律不得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所有金融機構也不得參與這些場所和中心開設的證券回購市場。非金融機構、個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直接參與證券回購業務,任何交易場所、融資中心不得接受其為會員。禁止在國家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私下從事證券口購業務。《通知》明確了證券回購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回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回購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 不得用于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不得以貸款、拆借等任何名義用于企業。《通知》強調回購方必須有百分之百的屬于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并將國庫券和金融債券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指定的一家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保管。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托其保管的證券。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 購業務。《通知》嚴禁金融機構以出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用國家信用,非法集資或變相高息吸收存款。《通知》下發后,基本上制止了違規的證券回購交易,控制了風險的繼續擴大,但市場潛伏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特別是金融詐騙和債務拖欠問題。由于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會員資格審查不嚴,少數不法分子非法租用席位,或者偽造、盜用金融機構名義,利用國債回購進行金融詐騙。個別金融機構也假借國債回購名義違章拆借資金,投入股市、期貨、房地產等風險投資和長期投資領域,致使大量已經到期的國債回購合同不能按期履約還款,出現了嚴重的資金拖欠,拖欠金額達數百億元。對此,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予以高度重視,國務院還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請示),根據《請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成立了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指導、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清欠措施,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金融機構、財政證券機構及其東積極組織資金,及時清償到期債務,維護社會安定。——重新組織了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的全國性對帳工作,督促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分門別類地進行了債權債務統計,切實掌握了證券回購債務的全面情況,為組織全國性的清欠工作奠定了基礎。 ——組織交易場所對回購債務進行編鏈沖抵,加快機構之間債務清欠;組織了銀行之間、銀行與全國性金融公司之間的清欠;組織了一些債務大省的專場清欠;會同財政部,對全國財政證券機構的債務清欠工作進行了部署。——積極清償債務、資信差的金融機構發出通告,限制其機構設置和業務經營。——要求各金融機構積極組織資金,確保柜臺兌付,防止擠兌。——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減輕債務人利息負擔,比照同業拆借利率,制定了統一的利率標準。——對于將回購資金用于長期投資,短期無法收回,還債確有困難的金融機構,批準其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發債資金專門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新增資本金優先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在1995年8月下發《通知》時,回購債務有700億元。通過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和聯辦sTAO系統證券回購積聚的金融風險,維護了金融秩序,樹立了中央銀行的權威。到1997年9月底, 證券口購債務本金余額不到M5億元,比整頓前債務余額減少500多億元。目前,清欠工作仍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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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發行特種金融債券是清理不規范證券回購債務的需要,其依據是國發[1996]20號文件。1995年整頓國債回購業務以前,我國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聯辦STAQ系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1991年底,聯辦STAO系統開辦證券回購業務(聯辦STAQ系統由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即聯辦)和若干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組建,行政掛靠國家體改委)。1993年,天津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天津證券交易中心經天津市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批準設立)。1994年4月,武漢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與武漢市分行聯合組建,共同領導)。這三家交易場所開辦的證券回購業務未經任何部門批準。1995年下半年以后,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國債回購業務開展后,一些金融機構和交易場所在實際運行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大量買空賣空國債,有的月利率高達25%,期限長達2年,資金用途不合理,嚴重擾亂了貨幣市場秩序。為此,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于1995年8月8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凡未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融資中心,一律不得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所有金融機構也不得參與這些場所和中心開設的證券回購市場。非金融機構、個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直接參與證券回購業務,任何交易場所、融資中心不得接受其為會員。禁止在國家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私下從事證券口購業務。 《通知》明確了證券回購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回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回購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不得用于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不得以貸款、拆借等任何名義用于企業。 《通知》強調回購方必須有百分之百的屬于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并將國庫券和金融債券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指定的一家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保管。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托其保管的證券。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 購業務。 《通知》嚴禁金融機構以出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用國家信用,非法集資或變相高息吸收存款。 《通知》下發后,基本上制止了違規的證券回購交易,控制了風險的繼續擴大,但市場潛伏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特別是金融詐騙和債務拖欠問題。由于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會員資格審查不嚴,少數不法分子非法租用席位,或者偽造、盜用金融機構名義,利用國債回購進行金融詐騙。個別金融機構也假借國債回購名義違章拆借資金,投入股市、期貨、房地產等風險投資和長期投資領域,致使大量已經到期的國債回購合同不能按期履約還款,出現了嚴重的資金拖欠,拖欠金額達數百億元。對此,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予以高度重視,國務院還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請示),根據《請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成立了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指導、協調各地區。 各部門的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清欠措施,如: ——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金融機構、財政證券機構及其東積極組織資金,及時清償到期債務,維護社會安定。 ——重新組織了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的全國性對帳工作,督促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分門別類地進行了債權債務統計,切實掌握了證券回購債務的全面情況,為組織全國性的清欠工作奠定了基礎。 ——組織交易場所對回購債務進行編鏈沖抵,加快機構之間債務清欠;組織了銀行之間、銀行與全國性金融公司之間的清欠;組織了一些債務大省的專場清欠;會同財政部,對全國財政證券機構的債務清欠工作進行了部署。 ——積極清償債務、資信差的金融機構發出通告,限制其機構設置和業務經營。 ——要求各金融機構積極組織資金,確保柜臺兌付,防止擠兌。 ——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減輕債務人利息負擔,比照同業拆借利率,制定了統一的利率標準。 ——對于將回購資金用于長期投資,短期無法收回,還債確有困難的金融機構,批準其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發債資金專門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新增資本金優先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 在1995年8月下發《通知》時,回購債務有700億元。通過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和聯辦sTAO系統證券回購積聚的金融風險,維護了金融秩序,樹立了中央銀行的權威。到1997年9月底,證券口購債務本金余額不到M5億元,比整頓前債務余額減少500多億元。目前,清欠工作仍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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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特種金融債券是清理不規范證券回購債務的需要,其依據是國發[1996]20 號文件。1995年整頓國債回購業務以前,我國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聯辦STAQ系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1991 年底, 聯辦 STAO系統開辦證券回購業務(聯辦STAQ系統由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即聯辦)和若干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組建,行政掛靠國家體改委)。1993年,天津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天津證券交易中心經天津市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批準設立)。1994年4月, 武漢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與武漢市分行聯合組建,共同領導)。這三家交易場所開辦的證券回購業務未經任何部門批準。1995年下半年以后,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回購業務開展后,一些金融機構和交易場所在實際運行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大量買空賣空國債,有的月利率高達25%,期限長達2年,資金用途不合理, 嚴重擾亂了貨幣市場秩序。為此,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于1995年8月8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凡未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融資中心,一律不得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所有金融機構也不得參與這些場所和中心開設的證券回購市場。非金融機構、個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直接參與證券回購業務,任何交易場所、融資中心不得接受其為會員。禁止在國家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私下從事證券口購業務。《通知》明確了證券回購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回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回購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 不得用于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不得以貸款、拆借等任何名義用于企業。《通知》強調回購方必須有百分之百的屬于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并將國庫券和金融債券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指定的一家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保管。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托其保管的證券。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 購業務。 《通知》嚴禁金融機構以出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用國家信用,非法集資或變相高息吸收存款。《通知》下發后,基本上制止了違規的證券回購交易,控制了風險的繼續擴大,但市場潛伏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特別是金融詐騙和債務拖欠問題。由于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會員資格審查不嚴,少數不法分子非法租用席位,或者偽造、盜用金融機構名義,利用國債回購進行金融詐騙。個別金融機構也假借國債回購名義違章拆借資金,投入股市、期貨、房地產等風險投資和長期投資領域,致使大量已經到期的國債回購合同不能按期履約還款,出現了嚴重的資金拖欠,拖欠金額達數百億元。對此,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予以高度重視,國務院還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請示),根據《請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成立了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指導、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清欠措施,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金融機構、財政證券機構及其東積極組織資金,及時清償到期債務,維護社會安定。——重新組織了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的全國性對帳工作,督促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分門別類地進行了債權債務統計,切實掌握了證券回購債務的全面情況,為組織全國性的清欠工作奠定了基礎。 ——組織交易場所對回購債務進行編鏈沖抵,加快機構之間債務清欠;組織了銀行之間、銀行與全國性金融公司之間的清欠;組織了一些債務大省的專場清欠;會同財政部,對全國財政證券機構的債務清欠工作進行了部署。——積極清償債務、資信差的金融機構發出通告,限制其機構設置和業務經營。——要求各金融機構積極組織資金,確保柜臺兌付,防止擠兌。——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減輕債務人利息負擔,比照同業拆借利率,制定了統一的利率標準。對于將回購資金用于長期投資,短期無法收回,還債確有困難的金融機構,批準其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發債資金專門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新增資本金優先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在1995年8月下發《通知》時,回購債務有700億元。通過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和聯辦sTAO系統證券回購積聚的金融風險,維護了金融秩序,樹立了中央銀行的權威。到1997年9月底, 證券口購債務本金余額不到M5億元,比整頓前債務余額減少500多億元。目前,清欠工作仍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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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特種金融債券是清理不規范證券回購債務的需要,其依據是國發[1996]20 號文件。1995年整頓國債回購業務以前,我國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聯辦STAQ系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1991 年底, 聯辦 STAO系統開辦證券回購業務(聯辦STAQ系統由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即聯辦)和若干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組建,行政掛靠國家體改委)。1993年,天津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天津證券交易中心經天津市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批準設立)。1994年4月, 武漢證券交易中心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與武漢市分行聯合組建,共同領導)。這三家交易場所開辦的證券回購業務未經任何部門批準。1995年下半年以后,國債回購業務主要集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回購業務開展后,一些金融機構和交易場所在實際運行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大量買空賣空國債,有的月利率高達25%,期限長達2年,資金用途不合理, 嚴重擾亂了貨幣市場秩序。為此,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于1995年8月8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凡未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融資中心,一律不得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所有金融機構也不得參與這些場所和中心開設的證券回購市場。非金融機構、個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直接參與證券回購業務,任何交易場所、融資中心不得接受其為會員。禁止在國家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私下從事證券口購業務。《通知》明確了證券回購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回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回購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 不得用于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不得以貸款、拆借等任何名義用于企業。《通知》強調回購方必須有百分之百的屬于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并將國庫券和金融債券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指定的一家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保管。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托其保管的證券。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 購業務。《通知》嚴禁金融機構以出售國庫券代保管單等形式用國家信用,非法集資或變相高息吸收存款。《通知》下發后,基本上制止了違規的證券回購交易,控制了風險的繼續擴大,但市場潛伏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特別是金融詐騙和債務拖欠問題。由于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會員資格審查不嚴,少數不法分子非法租用席位,或者偽造、盜用金融機構名義,利用國債回購進行金融詐騙。個別金融機構也假借國債回購名義違章拆借資金,投入股市、期貨、房地產等風險投資和長期投資領域,致使大量已經到期的國債回購合同不能按期履約還款,出現了嚴重的資金拖欠,拖欠金額達數百億元。對此,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予以高度重視,國務院還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請示),根據《請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成立了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指導、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清欠措施,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金融機構、財政證券機構及其東積極組織資金,及時清償到期債務,維護社會安定。——重新組織了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的全國性對帳工作,督促三個證券交易中心(系統)分門別類地進行了債權債務統計,切實掌握了證券回購債務的全面情況,為組織全國性的清欠工作奠定了基礎。 ——組織交易場所對回購債務進行編鏈沖抵,加快機構之間債務清欠;組織了銀行之間、銀行與全國性金融公司之間的清欠;組織了一些債務大省的專場清欠;會同財政部,對全國財政證券機構的債務清欠工作進行了部署。——積極清償債務、資信差的金融機構發出通告,限制其機構設置和業務經營。——要求各金融機構積極組織資金,確保柜臺兌付,防止擠兌。——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減輕債務人利息負擔,比照同業拆借利率,制定了統一的利率標準。——對于將回購資金用于長期投資,短期無法收回,還債確有困難的金融機構,批準其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發債資金專門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新增資本金優先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在1995年8月下發《通知》時,回購債務有700億元。通過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和聯辦sTAO系統證券回購積聚的金融風險,維護了金融秩序,樹立了中央銀行的權威。到1997年9月底, 證券口購債務本金余額不到M5億元,比整頓前債務余額減少500多億元。目前,清欠工作仍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