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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優先原則表現為: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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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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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交易 在廣義上,期貨交易包括遠期交易,與現貨交易相對應。其特點是:(1)期貨交易對象不是證券本身,而是期貨合約,即未來購買或出賣證券并交割的合約。期貨合約屬于證券交易所制訂的標準合約。根據期貨合約,一方當事人應于交割期限內,向持有期貨合約的另一方交付期貨合約指定數量的金融資產。(2)期貨合約期限通常比較長,有些金融資產的期貨合約期限可能長達數月,甚至一年。在合約期限來臨前,期貨合約持有人可依公開市場價格向他人出售合約,并借此轉讓期貨合約項下權利。所以,在合約期限來臨前,合約持有人可因轉讓期貨合約而發生若干變化。(3)在證券交易所制訂標準期貨合約時,參考了該等證券資產當時的市場價格,但在期貨合約期限內,證券資產的實物價格會發生變動,但在交割證券資產時,其期貨價格可能已接近實物資產的市場價格。 由于期貨交易具有預先成交、定期交割和價格獨立的特點,買賣雙方在達成證券期貨合同時并無意等到指定日期到來時實際交割證券資產,而是企盼在買進期貨合約后的適當時機再行賣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從而出現“多頭交易”和“空頭交易”。多頭交易與空頭交易是站在對期貨價格走勢不同判斷的基礎上分別作出的稱謂,但均屬于低買高賣并借此謀利的交易行為。 在期貨合約期限屆滿前,有一交割期限。在該期限內,期貨合約持有人有權要求對方向其進行實物交割。證券交易所為保持信譽和交割安全性,會對此提供擔保,并同時要求交割方存入需交割的證券或金錢。 (三)證券期權交易 證券期權交易是當事人為獲得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利益,約定在一定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或者放棄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的交易。證券期權交易是以期權作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形式。期權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兩種基本類型。根據看漲期權,期權持有人有權在某一確定時間,以某一確定價格購買標的資產即有價證券。根據看跌期權,期權持有人有權在某一確定的時間,以某一確定價格出售標的資產。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看漲期權持有人可以在確定日期購買證券實物資產,也可在到期日放棄購買證券資產;看跌期權持有人,可在確定日期出售證券實物資產,也可拒絕出售證券資產而支付保證金。期權交易屬選擇權交易。 (四)證券信用交易 對證券信用交易,學術上有多種學說。依據一般觀點,信用交易是投資者憑借自己提供的保證金和信譽,取得經紀人信用,在買進證券時由經紀人提供貸款,在賣出證券時由經紀人貸給證券而進行的交易。因此,凡符合以下條件的證券交易,均屬于信用交易乙第一,典型的信用交易必須是保證金交易,即投資者向經紀人交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交易,故信用交易也稱保證金交易。第二,經紀人向投資者提供借款購買證券或者經紀人提供證券以供出售。據此,可將信用交易分為融資信用交易和融券信用交易,故證券信用交易也可稱為“融資融券交易”。第三,信用交易是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規定創設的證券交易方式。證券信用交易具有活躍市場、創造公正市場價格和滿足投資者需求的優點,但因存在投資風險,須均衡證券信用交易優劣,設置合理和周嚴的風險控制制度,給證券信用交易以適當的地位,以實現揚長避短之理想。 信用交易可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種類型,但這與我國證券交易實踐中出現的“融資交易”與“融券交易”根本不同。首先,信用交易是依照法律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創設的證券交易方式,具有適法性,實踐中出現的融資融券交易則缺乏法律依據。其次,信用交易以投資者交付保證金為基礎,實踐中的融資融券交易則幾乎完全沒有保證金交易的性質。另外,信用交易是經紀人向投資者提供信用的方式,但我國實踐廣泛存在經紀人向投資者借用資金或借用證券的形式,屬于反向融資融券行為。加之,有些資金和證券的借用系未經投資者同意,屬于非法挪用資金和證券行為。在此意義上,未經法律準許的融資融券行為,屬非法交易行為。在各國證券市場中,除前述四種基本證券交易方式外,還大量存在其他非主要形態的證券交易方式。有些是相對獨立于前四種的證券交易方式,如股票指數交易,有的則是附屬于前四種基本證券交易方式,如利率期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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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優先原則表現為: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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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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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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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優先原則表現為: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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