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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和199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啟用新版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居民個人攜帶折合2000美元以上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 2、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金額查驗放行:(1)攜帶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2)攜帶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攜帶證”,并在“攜帶證”上加蓋銀行印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3)攜帶4000美元以上,攜帶人憑護照、簽證等有關材料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后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核準。外匯局對攜出外匯來源及用途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在銀行簽發的“攜帶證”上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4)進出境人員一般不得攜帶超過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應由攜帶人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嚴格審查其外匯來源及用途,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準文件。銀行憑外匯局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持“攜帶證”到外匯局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3、居民個人攜帶境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出境,比照對帶出外幣現鈔的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額外幣有價證券需報外匯局總局核準。 4、自1999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攜帶證”。銀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簽發舊版“攜帶證”,海關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驗放舊版“攜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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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和199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啟用新版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居民個人攜帶折合2000美元以上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 2、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金額查驗放行:(1)攜帶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2)攜帶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攜帶證”,并在“攜帶證”上加蓋銀行印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3)攜帶4000美元以上,攜帶人憑護照、簽證等有關材料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后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核準。外匯局對攜出外匯來源及用途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在銀行簽發的“攜帶證”上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4)進出境人員一般不得攜帶超過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應由攜帶人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嚴格審查其外匯來源及用途,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準文件。銀行憑外匯局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持“攜帶證”到外匯局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3、居民個人攜帶境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出境,比照對帶出外幣現鈔的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額外幣有價證券需報外匯局總局核準。 4、自1999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攜帶證”。銀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簽發舊版“攜帶證”,海關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驗放舊版“攜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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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和199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啟用新版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居民個人攜帶折合2000美元以上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 2、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金額查驗放行:(1)攜帶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2)攜帶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攜帶證”,并在“攜帶證”上加蓋銀行印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3)攜帶4000美元以上,攜帶人憑護照、簽證等有關材料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后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核準。外匯局對攜出外匯來源及用途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在銀行簽發的“攜帶證”上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4)進出境人員一般不得攜帶超過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應由攜帶人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嚴格審查其外匯來源及用途,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準文件。銀行憑外匯局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持“攜帶證”到外匯局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3、居民個人攜帶境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出境,比照對帶出外幣現鈔的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額外幣有價證券需報外匯局總局核準。 4、自1999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攜帶證”。銀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簽發舊版“攜帶證”,海關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驗放舊版“攜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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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4000美元以上,攜帶人憑護照、簽證等有關材料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后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核準。外匯局對攜出外匯來源及用途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在銀行簽發的“攜帶證”上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4)進出境人員一般不得攜帶超過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應由攜帶人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嚴格審查其外匯來源及用途,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準文件。銀行憑外匯局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持“攜帶證”到外匯局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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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4000美元以上,攜帶人憑護照、簽證等有關材料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后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核準。外匯局對攜出外匯來源及用途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在銀行簽發的“攜帶證”上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4)進出境人員一般不得攜帶超過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應由攜帶人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嚴格審查其外匯來源及用途,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準文件。銀行憑外匯局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持“攜帶證”到外匯局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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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和199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啟用新版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居民個人攜帶折合2000美元以上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 2、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金額查驗放行:(1)攜帶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2)攜帶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攜帶證”,并在“攜帶證”上加蓋銀行印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3)攜帶4000美元以上,攜帶人憑護照、簽證等有關材料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后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核準。外匯局對攜出外匯來源及用途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在銀行簽發的“攜帶證”上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4)進出境人員一般不得攜帶超過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應由攜帶人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嚴格審查其外匯來源及用途,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準文件。銀行憑外匯局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持“攜帶證”到外匯局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3、居民個人攜帶境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出境,比照對帶出外幣現鈔的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額外幣有價證券需報外匯局總局核準。 4、自1999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攜帶證”。銀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簽發舊版“攜帶證”,海關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驗放舊版“攜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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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4000美元以上,攜帶人憑護照、簽證等有關材料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后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核準。外匯局對攜出外匯來源及用途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在銀行簽發的“攜帶證”上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4)進出境人員一般不得攜帶超過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應由攜帶人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嚴格審查其外匯來源及用途,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準文件。銀行憑外匯局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持“攜帶證”到外匯局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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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4000美元以上,攜帶人憑護照、簽證等有關材料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后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核準。外匯局對攜出外匯來源及用途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在銀行簽發的“攜帶證”上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4)進出境人員一般不得攜帶超過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應由攜帶人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嚴格審查其外匯來源及用途,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準文件。銀行憑外匯局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持“攜帶證”到外匯局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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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換單位,社會保險當然也要隨之遷到新的單位.具體有關規定:一、職工在本省統籌范圍內流動時,社會養老保險只轉關系,不轉基金;跨省(市)流動時,須同時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及基金轉移手續。 二、職工須從流動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轉移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2.經轉出企業蓋章、職工本人簽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流向外地的職工,《轉移單》還須經我市勞動(人事)部門審核蓋章;3.調往外省(市)工作需轉移基金的職工,應提供調入地社保機構的全稱、地址、郵編及開戶銀行的全稱與帳號。三、調往外省(市)的工作人員,轉移的基金為:①1997年12月底前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累計儲存額;②1998年1月1日起至上結息期末計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③以上兩項儲存額自本結息期起至調轉月止,按省公布的社會養老保險利率計算的利息;④計入個人帳戶中的本結息期儲存額本金。四、欠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須補繳清后方可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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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居民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 攜帶4000美元以上,攜帶人憑護照、簽證等有關材料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后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核準。外匯局對攜出外匯來源及用途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在銀行簽發的“攜帶證”上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4)進出境人員一般不得攜帶超過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應由攜帶人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嚴格審查其外匯來源及用途,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準文件。銀行憑外匯局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持“攜帶證”到外匯局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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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和199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啟用新版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居民個人攜帶折合2000美元以上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 2、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金額查驗放行:(1)攜帶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2)攜帶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攜帶證”,并在“攜帶證”上加蓋銀行印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3)攜帶4000美元以上,攜帶人憑護照、簽證等有關材料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后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核準。外匯局對攜出外匯來源及用途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無誤后,在銀行簽發的“攜帶證”上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4)進出境人員一般不得攜帶超過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應由攜帶人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嚴格審查其外匯來源及用途,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準文件。銀行憑外匯局核準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持“攜帶證”到外匯局加蓋外匯局核準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和外匯局核準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3、居民個人攜帶境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出境,比照對帶出外幣現鈔的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額外幣有價證券需報外匯局總局核準。 4、自1999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攜帶證”。銀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簽發舊版“攜帶證”,海關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驗放舊版“攜帶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