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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新的刑法中,單列出侵犯知識產權罪。在此之前,中國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法規中曾列有諸如比照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的這一修改表明了中國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   新的刑法中有關的規定如下: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 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上述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七、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上述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上述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此外,單位犯上述各項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各項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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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解釋》對“相同的商標”和“使用”的含義作了解釋。按《解釋》第八條第2款,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據此,使用注冊商標,是指積極的使用,不包括消極的不使用。如構成民事侵權的“商標反向假冒”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使用”。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解釋》第2條明確了“數額較大”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作為加重處罰情節的“數額巨大”為人民幣25萬元以上。《解釋》第九條對“銷售金額”和“明知”做了界定。按第九條第1款,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獲得或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這里,銷售金額包括行為人已經獲得的收入和按合同或約定可以獲得的收入,但僅僅庫存的商品的價值或價格不是銷售金額8;銷售金額與行為人是否盈利或盈利多少無關,只要銷售金額較大,行為人即使虧損,也可以構成犯罪9。按第9條第2款,“明知”是指:“(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2)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對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而言,涉案注冊商標標識必須是非法制造的;制造合法,如經過權利人許可,但銷售非法,如竊取合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加以銷售,則不能構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假冒專利罪,是指“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的行為。《解釋》第十條封閉式地列舉了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可以看出,假冒專利罪的實質是假冒他人專利號。因此,只要不是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專利號的行為,如非法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等,都不構成假冒專利罪,至于涉及的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或類似則無關緊要,關鍵是非法使用他人專利號。僅僅銷售明知假冒專利的商品,也不構成假冒專利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按《解釋》第5條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指違法所得在人民幣3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指違法所得數額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可以看出,同是銷售侵權商品,但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一是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二是要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數額較大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規定了兩種侵犯商業秘密罪,即直接侵犯和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罪。按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直接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按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第1款所列行為,仍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并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了商業秘密概念,即“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第二百一十九條第4款規定了權利人的含義,即“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對一般知識產權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還可以處以管制。管制不同于拘役。管制刑罰,對犯罪人不實行關押,只是限制行動自由;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參加勞動的,實行同工同酬。拘役刑罰,對犯罪人實行關押,但每月可回家一至兩天;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比管制的期限短);參加勞動的,酌量發給報酬。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刑。對一般侵犯知識產權罪,無論是否判處限制人身自由刑,都必須給予罰金刑罰。對情節特別嚴重、銷售金額或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就是說,對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必須同時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