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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警察要分幾種情況來看,如果該名警察沒有穿制服或未表明自己是警察正在執行公務,那么就要看案件的起因,如果對方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比如對方先毆打你,你出于自衛而將其打傷,如果未超過必要限度,那么你屬于自當防衛,不承擔責任。但是超過必要限度,把對方打成重傷,那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對方已表明身份證明是警察正在執行公務,比如是制止你正在進行的不法活動,那么你毆打警察,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你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對方如果表明了警察的身份,但他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向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或公安督察部門反映,如果他直接侵害了你的人身安全,你也可以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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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很普通的傷害罪。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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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004年12月21日電 今天的《檢察日報》發表了第九、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孫桂華的文章指出,中國當前的襲警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很大程度上源于對襲警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因此建議刑法增設“襲警罪”。文章說,近年來,公安民警在執法中受到侵害的情況越來越多,且呈急劇遞增的趨勢。這些襲警案件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侮辱、毆打、誣告等侵害民警合法權益的案件屢屢發生,甚至公然暴力抗法,直接侵害民警的生命安全;二是一些侵害民警的嫌疑人得不到及時、應有的處罰。文章指出,警察執法代表的是國家,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和義務,抗拒警察執法,拒絕、阻礙警察執行公務,是對國家法律權威的公然挑戰。中國當前的襲警行為卻有愈演愈烈之勢,很大程度上源于對襲警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世界上很多國家都設有“襲警罪”。因此,中國當前對抗拒警察執法的違法犯罪分子,必須依靠法律嚴打重處,刑法中應增設“襲警罪”罪名,建議由全國人大盡快對此進行立法調研。文章指出,社會上普遍過于強調警察的義務、責任和無私奉獻精神,忽視了對警察執法權威的保護,這給執法的社會大環境帶來負面影響。首先,公安機關在處理群體性治安事件時,極有可能成為群眾不滿情緒的宣泄對象;其次,社會對民警的寬容度不夠,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為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民警對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卻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導致沖突;三是相關立法工作滯后,弱化了對襲警行為的打擊力度。現行刑法單純以“妨礙公務罪”或“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對襲警行為進行處理,顯然缺乏足夠的法律威懾力。文章認為,民警的執法權威得不到有效保護和宣傳,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公安民警的工作積極性。近年來,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提到“不許動、我是警察”這一標志性警示語言后,許多人不但不接受審查,還揚言“警察咋了?”,更有甚者竟叫囂“打的就是警察”。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民警工作積極性,影響了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弱化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尊嚴。對襲警行為打擊是否得力,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國家穩定的大局。沒必要增設襲警罪 作者: 馬艷敏 榮偉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最近一段時間,有不少人提出立法建議,建議在《刑法》中增加關于襲警罪的條款,以此凸現人民警察特殊的執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對不法勢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懾作用,給民警執法帶來保障。襲警罪在一些國家早有類似規定。如在美國,警察執法具有絕對的權威,在警察執行公務時,任何與其身體上的接觸都被視為違法,警察有權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對對方采取行動。在美國,襲警罪的確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樹立執法權威和保障警察人身安全的作用。而在我國是否有必要規定襲警罪,規定之后能否達到立法目的,能否執行到位,須以國情、民情而論。為此,立法者決定增加襲警罪之前,必須考慮下列因素:首先,執法權威應該靠文明執法、嚴格執法來樹立。粗暴執法、執法不嚴只會讓人怕,而不會讓人產生敬畏。我國的現實是,無論在城市還是鄉村,人們看見警察心里恐怕都會怵三分,小城鎮和農村的居民尤甚。按理說,警察作為保護居民安全的執法者,老百姓不該怕才是,但現實恰恰相反。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很簡單,那就是個別警察執法不嚴、執法形象差,很多時候粗暴執法,不講方式,甚至不講道理,久而久之,使警察的整體形象受到了損害。形象不好,再嚴厲的刑罰也不會讓人民尊重、犯罪分子懼怕。其次,在美國,警察執法時有絕對的權威,當事人在辯解時所做的任何舉動都可能被視為挑釁,人們在文化上是接受這種觀念的。而在我國,警察執法時,當事人一般都會和警察套近乎,討價還價,近距離接觸很普遍,人們也習以為常。如果刑法不顧這些情況,設立襲警罪,不僅與人們的善惡觀念不符,也極有可能導致警察濫用襲警罪。屆時公民的權利恐怕會更加脆弱,有可能出現警民對立情緒,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最后,實際上,即使設立了襲警罪,也遏制不了真正的襲警行為。因為普通老百姓面對警察的執法,雖然會和警察爭論,但不會襲擊警察;而真正的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即使有襲警罪,仍會暴力抗拒執法。我國刑法已經規定了妨害公務罪,對采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法的行為進行懲罰,該規定已經涵蓋了襲警行為。對通過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警察執行公務的,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妨害公務罪,對其進行懲罰。因此,沒有必要浪費有限的立法資源,專門為警察立法。可見,目前我國不僅沒有規定襲警罪的社會文化環境,而且警察的執法狀況也無法保證襲警罪的正確適用。因此,要樹立警察的執法權威、震懾犯罪分子,目前最緊要、最有效的途徑是:樹立警察文明執法、嚴格執法的形象。這才能得到人民的尊敬、犯罪分子的畏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