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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一般只能使用國有土地建住宅,但由于我國的地域遼闊,情況復雜,土地和房屋管理也存在不規范不到位的情況,可能出現少量在國有土地上建設的私人房屋并未取得房產證,但只要房屋來源合法,土地權屬無爭議,有關部門應視情況準予補發房產證。 梁書文:按照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但在以前的實際生活中,農村宅基地的審批并不規范,一般是村民委員會同意后,農民即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再去補辦一個證件。 宋紹富:在農村向城市轉化過程中,土地性質也要有一個轉變過程,即通過國家征收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國家采用征地拆遷補償的方式,對農民進行一次性補償安置。從背景材料看,王家溝地區位于大連市城鄉結合部,居住在此的大都是農民。但農民的房屋是通過什么途徑變成城市居民的房屋的?如果沒有經過合法程序,那么就是非法的。王宗玉:《土地管理法》修訂前后對此問題作出了不同規定。由此可見,在不同的時期,農民建房所需要的手續是不一樣的。對于農村村民蓋房土地的使用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蓋房時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確定。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是沒有約束力的。■議題二:沒有底檔的土地使用權證能否認定為假?主持人:據報道,在這些土地使用證中,有13份證件雖然印章是真的,但是在國土資源局中沒有底檔,這種情況是如何出現的?相關部門以此認定證件不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據?王宗玉:這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農民是通過正常規定的程序辦理、善意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該認為土地使用權是有效的。如果辦理土地使用權是未經過正常的規定的程序辦理的,或者是與國家工作人員互相勾結,通過行賄受賄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該是無效的。但是,這樣的土地使用證,對善意第三人來說應該是有效的。所謂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無需知道土地使用證是通過非法途徑取得的人。賈中驥:出現這種情況只有兩種原因,一是部分政府工作人員違規操作,私蓋公章;二是有關工作人員失職,漏登或丟失底檔材料。不能都把責任推到老百姓身上,他們無法了解土地使用權是否已經登記存檔,更不能以土地使用權證無底檔為由,否定當事人的土地使用權。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有關部門首先應認真查找內部原因,赴現場認真復查,確認該宗土地的權屬狀況。 宋紹富: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既定力和拘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如果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印章是真的,就應當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效力。沒有底檔,原因可能很多,不可歸責于行政相對人。因此,有沒有底檔不能成為否定土地使用權證法律效力的理由。另外,即使印章是假的,也不能就簡單地認定證是假的,因為證是政府統一印制的,上面還有政府的印章。梁書文:從蓋章來說,蓋了章就應該認賬,要負責。只要蓋了章,就不能強調沒有資料,沒有底檔等等。究竟是當時就沒有還是后來丟失掉這都不清楚。但老百姓只認章不認人,其他情況也是一樣的,政府給老百姓發證就表明老百姓擁有合法的權利,至于政府沒有給老百姓辦理底檔,那是政府的責任。佟強:本案中,既然農民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上加蓋的公章是真實的,那么從法律上和邏輯上可以推定,該土地使用權證書是經土地主管部門認可后核發的,是真實有效的,除非有證據證明農民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系通過偽造、變造等除土地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核發以外的非法途徑獲得。當地土地主管部門有義務提供相應證據違反法定程序發放。而該部門僅提出沒有底檔作為證據,但并沒有說明沒有底檔的原因,由于建立底檔和保存底檔都是由該部門負責,是核發證書的前提條件,那么沒有底檔本身不能足以說明土地使用權證書一定違反法定程序發放,不排除土地主管機關疏忽大意導致未建檔或遺失檔案。因此,僅以沒有底檔為由認定土地使用權證書虛假或無效,是依據不足的。同時,上述證書發放之后具有社會公示性,其具有對全社會表明其產權或使用權的作用,法律意義重大。而領取證書的居住者往往是善意的,他們無從知道也無從查證是否存在底檔的問題,故當有關部門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領證人是偽造證書的參與者,就不能輕易認定該證書無效。■議題三:行政部門是否應對“假證”承擔責任?主持人:在71份土地使用權證書中,只有3份是真實合法的,68份是假的。這個數字的反差值得我們深思。持有假證的責任應由農民獨自承擔嗎?國土房管部門在整個事件中,是否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采訪人:本報記者 夏珺解讀人: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國土資源部日前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這是第一個全國性的有關農村宅基地管理文件。記者就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促進農村土地集約利用《意見》對如何促進農村土地集約利用,提出了一些可操作、實用的措施。 一是在規劃上,明確提出了要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為了增加透明度,讓村民都知道規劃情況,《意見》要求規劃必須予以公告。二是強化了宅基地計劃管理。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壓縮宅基地指標的行為,《意見》提出“增設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在年度計劃指標中進行單列。三是在規劃實施中,按規劃區內區外的不同,分別提出了不同的引導方向。這是以前沒有過的。由于規劃區內是城市發展區域,宅基地管理得好壞,對未來城市建設影響重大。因此,對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意見》要求引導其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不能再建單門獨院的住宅,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在規劃區外,《意見》則是引導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四是規范了申請報批程序。以前對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沒有統一規范,《意見》基本解決了這個問題,對申請條件和報批程序等有明確的規范,并且強調公開辦事制度,要發揮鄉鎮國土所的作用。五是改革和完善了審批管理辦法。為了適應農民建房的季節性需要,《意見》改變了過去每宗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都要到省級政府審批的辦法,而是每年年初一次性由市(縣)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按戶逐宗批準供地。六是強調了大力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通過整理促進農村土地集約利用。不少地方在實際工作中,結合舊村改造、小城鎮建設來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城鎮化水平和集約用地水平提高。從實施情況看,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當突出。同時,農民向城鎮集中,也改善了農民居住環境條件。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有人擔心,《意見》規定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會不會導致農民建房蜂擁而上甚至失控?這位負責人認為,這兩者并沒有必然聯系。農民建房是否失控,是管理上的問題,而不是收不收費的問題。針對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的居民到周邊農村購置宅基地的行為,《意見》對此明確禁止。《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但是有些地方出現了變相買賣宅基地的行為,即通過購買農民宅基地地面上的房產來獲取宅基地。這位負責人說,盡管買賣地面上的房產是合法的,但如果購置房產只是為了拆舊建新,就是變相購買宅基地的行為,要堅決制止,不能為其發放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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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宅基地問題,國家有明確的規定,政府非常關心,你應到國土資源局找領導,就能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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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于2004年印發了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照情況看應該是宅基地用地規劃沒有批準,至于那一級管理部門撤消的,很難說,你可拿收據到鄉土地管理所查詢并向相關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