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個問題想問。1。我準備和妻子協議離婚,我只身而退,財產全部留給她。即我的那部分財產作為我給孩子贍養費給了她。我不再另付贍養費。(財產足夠孩子用的)。她如果再婚,我的贍養費部分不得用做別的用途。請問我們這樣的協議有法律根據嗎?2。如果我再婚,請問在什么條件下我有權利再要一個孩子(我有一個孩子,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歸我撫養呢?

熱心網友

對你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關于孩子撫養問題: 孩子由她撫養,你給付約定的撫養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你說的給付的撫養費部分,在其再婚后不得用做別的用途,是無法監督執行的。實際上,只要你約定了撫養費,就已經盡了你應盡的義務,至于,他把撫養費如何使用,是無法有效地干涉的 2、再婚后生育子女問題:你如果再婚,無論你現在的孩子是否和你一起生活,只有你和一個未婚沒有子女的人結婚她沒有孩子的情況下,你完全再生育一個孩子! 在她已經有孩子的情況下,你也可以要孩子的,但可能要接受計劃生育的處罰。

熱心網友

1、關于孩子撫養費的協議是有效的。最好,在協議中能明確,撫養費包括了哪些用途(如教育、醫療、生活),其中每項費用的金額是多少。還有不可預見費用怎樣承擔,你留給她的財產中是否有不可預見費用。2、關于再生一個孩子問題,同意樓上的專家們的意見。

熱心網友

1、離婚協議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簽協議是一種民事行為,看民事行為是否合法,主要看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效,還要看協議的內容是否公平、自愿、誠實信用。所以你們的離婚協議是合法的。2、再婚后,還想要孩子,必須選申請生育指標,然后才能生。

熱心網友

1、不是贍養費,是撫養費。你當然可以在離婚時,將財產全部留給她,且其中包括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撫養費部分不得用做別的用途”,得不到法律支持。2、就你所說情況,再婚時,只要對方未生育,你們就可以再生一個孩子!

熱心網友

1、孩子由她撫養,你給付撫養費,當然可以!但你說的給付的撫養費部分不得用做別的用途,可能無法執行!2、你如果再婚,無論你現在的孩子是否和你一起生活,只有你和一個未婚沒有子女的人結婚她沒有孩子的情況下,你才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熱心網友

第一問:可以第二問:孩子歸誰無所謂,但你的第二位夫人必須是未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