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事業單位外招的員工,面試時,單位說試用一個月,一個月后簽合同并上三險,但現在已到簽合同的時間,單位卻說,事業單位無權給員工上三險,而且簽的是《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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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受勞動法保護和調整,保險為強制條款;勞務合同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保護和調整,保險為自愿條款。

熱心網友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二者卻有實質的區別(一)、合同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從此條規定看,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即符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勞動合同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勞動者,是指勞動者本人,而非他人代為勞動。用人單位是指用人單位行政部門,而不是用人單位的黨、團、工會組織等。勞動者與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能形成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的主體不是特定的。從勞務合同的概念看,它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簽定的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的協議,因此勞務合同主體的范圍是廣泛的、不特定的,既可以是自然與自然人之間簽訂勞務合同,也可以是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務合同,而勞動合同只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你的單位屬事業單位,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上,必須受中國法律的制約,受《勞動法》調整。因此,按照《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單位應該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非勞務合同。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是根據國家制訂的社會保險法實施的一種強制性、普遍性的保險,其投保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此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參加社會保險,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爭議仲裁條例》的規定,你單位如果拒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你有權在時效以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熱心網友

勞動合同才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才能享有勞保待遇;勞務合同卻是一種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調整的,勞動者是不能享受勞保待遇的。 所以要吸取教訓,一定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