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如題,有的朋友說是,有的說不是“解除勞動合同不同于違約,只要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就根本不存在違約問題。”,那么,到底是不是呢?請專家給予提示,謝謝!
熱心網友
此問題我曾在勞動部關系與監察司所辦的《勞動爭議與處理》與同仁們作過討論,我的觀點是:任何合同(契約)的訂立都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特殊情況除外),因此,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受法律保護。《勞動法》率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釋義》,此條規定的宗旨是:在維護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益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充分的時間來彌補由于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所帶來的損失。《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就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作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勞動者在這三種情形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除此之外,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從公平、合理的原則來講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提前三十日,是法律對勞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這一要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將給用人單位帶來一定的損失,為此,勞動者不但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因解除勞動合同不當給用人單位所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熱心網友
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是說明符合程序,但仍然要根據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違約金的賠償。
熱心網友
lemon的答案完全正確。
熱心網友
這個要看你們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是附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該勞動合同未到期,你就算提前通知也是違約了。如果你們沒簽勞動合同形成事實的勞動關系,或者沒有約定勞動期限,就樣你按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不算違約了。
熱心網友
現在一般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上面就應該有一條勞動者離職前必須提前30天或多少天提出面書申請.或者用工單位事先出會口頭告訴你有這樣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不算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