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A公司,價款為30萬元,增值稅額為51000元,款項尚未收到,雙方協議約定A公司于明年2月才付款。這個因為資金緊張于26號將這貨出售給中國銀行,出售價格為263250元,并協議好這批貨款到期后無法收回的,銀行不能向我公司追索。我公司根據以往的經驗,預計該批商品將發生一部分銷售退回,價值為23400元,其中增值稅為3400元,成本為13000元,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由我公司承擔。果然在昨天就退回了,價款為23400元,請問高手們,我公司與銀行方的賬務怎處理?(出售得的款項已存入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