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以單位不按規定上保險何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為由到仲裁申請解除合同,我的證據是近幾年的工資單,請問我會得到賠償嗎?依據是什么?當然,為此我與單位已鬧僵,他也會找借口開我的。多謝大家幫忙!

熱心網友

你有工資單,足可以證明你是該單位的職工,如果他沒有給你交保險,單位一定是會敗訴的. 對于加班問題,你需要證明你在工作時間之外進行了工作,僅僅憑借工資單是不可以的. 不過,以目前單位不給你繳納養老保險,你就有足夠的理由與單位解除合同.

熱心網友

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保險險種,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辈话磿r交納社會保險,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侵犯了拉動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了解除合同的要件。因此,你可以以此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解除勞動合同,并補繳社會保險費;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同樣違法,應該得到補償,但關鍵需要有加班的證據(加班條、考勤卡記錄等),工資條可以證明單位從未發過加班費,但不能作為應該發放加班費的證據。一旦加班被認定,單位除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外,還應支付25%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假如仲裁委接受你的申訴請求,裁決解除勞動合同,你將得到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月均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熱心網友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趦鹊模弧 。ǘ┯萌藛挝灰员┝?、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ㄈ┯萌藛挝晃窗凑談趧雍贤s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我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到仲裁委仲裁,只需你個人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和不交保險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辦理;用人單位延長你個人工作時間的賠償問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 以上答案僅供參考,愿你如意!。

熱心網友

你的問題比較復雜,建議你上網查找《勞動法》及勞動部的有關解釋。網址是:

熱心網友

別想美事了,沒有依據,當今社會就是這樣,你準備光腚走人吧!哪有理可講?檢察院?法院?人大?都是穿一條褲子的!你有錢嗎?衙門八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單位可有錢,會怕你?你單位即使是個窮單位,與你打官司可就有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