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通法?我國的普通法和國外的普通法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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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普通法”中所指的普通法是專有名詞,特指在11世紀諾曼人征服英國后通過法院判決而逐步形成的適用于全英格蘭的一種法律,是英語國家特有的法律體系;而“我國的普通法”則與根本法對立的一個名詞,指根本法(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規(guī)定國家的某項制度或調(diào)整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這是兩個內(nèi)涵完全不一樣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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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中所稱的“普通法”(common law),中文翻譯不準確,更好的應當是“共同法”,通俗一點說,意思是“大家都認可的法律”。中世紀歐洲大陸也有所謂“普通法”(jus commune),是指羅馬法。我們現(xiàn)在所說的“普通法”,意思大致是“一般的法律”。我國屬于大陸法系,需要注意大陸法系的“外國法”和英美法系對此的稱呼、用詞是有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