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強奸而失去處女膜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因為處女膜不屬于“物資”。那么人身上的器官是“東西”嗎?《刑事訴訟法》第77條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比方說你養的豬被人砍了一只豬蹄,那么你有權提出賠償,但如果你被“砍手黨”砍了一只手,卻往往得不到賠償。《刑事訴訟法》里的這條規定,造成了實際上的“人不如豬”的情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2款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也規定: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兩條規定更是將請求精神賠償的路徑堵死。這樣造成了一個非?;奶频臓顩r: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法院應當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但如果在民事侵權之外增加了刑事犯罪的因素,受害人的權益反而得不到賠償和保護了。 這樣的法律條文為什么不修改?那些制定法律、法規的人都在干什么?如果他們家的未婚女人遭到強奸失去了“處女膜”,因為不是“物資”就不能得到賠償,也許他們才會修改這些矛盾、尷尬的條文吧?

熱心網友

我同意你的觀點,這樣法律條文早該修改了。我辦過這樣的案件,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是可想而知的,法官們對此也是清楚的。但法律這樣規定,法官沒辦法判。

熱心網友

你說的問題很早就被提出來過啊 不過我國法律到現在還沒規定我看過一個案例男的被判刑后女的要求賠償貞操權法院最終判女的勝訴

熱心網友

法律上的“物”的概念,和生物上的、物理上的“物”的概念是不同的。能夠為人所支配并從中獲益的有體物,才能稱得上是法律上的 “物”。人的身體是不能成為“物”的,這是對人的神圣的身體的保護使然,否則人的身體都可以作為物進行買賣 那還得了?!人的器官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物”。

熱心網友

無知,手被砍掉,可以提其附帶民事訴訟

熱心網友

你說的比較地對.強奸已經是判處刑罰了,作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