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律師好。我家鄉在1965年進行私房改造運動,我家共有房屋8間,該房屋登記在我祖母名下,當時自住3間,出租3間,空閑2間。在私房改造運動中將其中出租的和空閑的五間房(總建筑面積90.44平方米)按獻房接管。經查檔案獻房憑證的日期是65年8月1日,而申請書的日期是65年11月28日。房屋交接情況審批表的日期是65年11月2日。獻房根本不是處于本人自愿,而是強加于當事人的行為。1984年我縣落實私房政策時承認獻房錯誤,已收回了獻房憑證。(該憑證在房管處)。收回憑證后于1984年6月30日又將獻房改為經租,發給了82.80元的租金。后來我們要求返還房產時,房管處的領導說符合政策歸國所有。到現在我們仍想不明白,該房到底應按獻房對待還是按經租房對待?產權該歸誰所有?
熱心網友
好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