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單位集資建房據工程進度分期支付房款的房屋婚后支付了部分房款如何分割女方婚前單位集資自建職工住房并簽訂委托自建合同,合同約定:根據工程進度分期支付房款。女方此時為單身。據建房進度女方以自有個人財產現金單獨支付了第一期房款約占總房款價三分之一后不久,與男方結婚。余下二次付款都在婚后根據建房進度支付。請問:夫妻離婚應如何對此房屋進行分割。現男方不在房屋所在地工作且戶口在外地有較高收入來源,其與前妻所生之女已獨立工作,女方現已從原單位辭職,暫無工作且無房居住(原房屋因雙雙到外地發展而將房屋出租現租期未到)這種情況下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如何對房屋進行分割???????請教各位老師不吝賜教!!!!!!!!!!!!!!!!!!!!!!

熱心網友

1、我個人認為該房應為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還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可參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熱心網友

1、我個人認為該房應為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還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可參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熱心網友

如果不涉及其他共同財產,僅就集資建房的所有權如何分割而言,相對講要簡單的多。婚前的第一期房款屬于女方個人所有,余下的二次付款因為是在婚后進行,應視為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不論是單獨用男方或女方的資金,還是用雙方的共同所得),所以,婚后支付部分的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有。一旦離婚,該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原則分割:1、第一期房款歸女方所有;2、第二、三期付款,以及該房屋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離婚不存在男方過錯問題,也就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條件,因此,房屋分割一般情況下,是會按照上述原則分割的。

熱心網友

離婚時對房屋的介定:1、看婚前或婚后是否有約定,如果有約定,依其約定來歸屬房屋的所有權;2、看房屋的登記時間(具體來說是看房屋到房產部門登記的時間,即房產證的登記時間),如果是婚前登記的,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如果結婚經過8年的,8年后因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后登記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財產的分割,應照顧有困難一方,無困難一方可以提供幫助。根據案例,法院可以將房屋判給女方。因為:1、男方不在房屋所在地;2、男方的條件優于女方;3、女方在生活上確有困難。但女方可以給男方適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