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分稅制并不是很完善!請大家幫我分析一下其原因和未來發展的方向!謝謝!
熱心網友
分稅制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根據各自的事權范圍劃分稅源,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各自的稅收權限、稅制體系、稅務機構和協調財政收關系的制度。分稅制最早出現在19世紀中葉的一些歐洲國家,目前已經被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廣泛采用。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適應建立社會主義調撥經濟體制的需要,我國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了分稅制的財政管理體制。我國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是:按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合理確定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科學核定地方財政收支數額,逐步實現比較規范的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級預算制度,硬化各級預算約束。實行分稅制以后,原則上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實行分級預算制度,硬化預算的法律約束。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目前所實行的分稅制還屬于不徹底的分稅制類型。 分稅制的精髓在于運用商品經濟的原則處理中央與地方收支權限的劃分,把中央與地方的預算嚴格分開,實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一級財政、一級事權、一級預算”的財政管理體制。 為了加強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體現利益分配原則,各國政府都看到了分稅制的好處。這是因為分稅制可以為政府運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提供方便而有利的前提條件和伸縮靈活的活動場所。其一,分稅制是中央實施宏觀管理政策的財力保證。建立兩個稅收管理體系,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從而奠定了財力分配的基本格局。中央稅收占主導地位,國家容易集中財力,解決重大社會經濟問題,穩定全局。中央對地方實行不同形式的補助金制度,既可以掌握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圍和財力配置方向的主動權,保證中央經濟調控政策的貫徹,又可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辦一些實事。其二,分稅制可以充分發揮稅收杠桿調節經濟配置資源的獨特作用。中央可以運用屬于自身的稅種、稅收進行全面性調節,地方也可以運用屬于自身的稅種、稅收進行局部調節。這樣的多層次的稅收調節,更便于掌握調節的力度和幅度,實現預期調控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