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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農民負擔問題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一般來說,我們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門向農民征收的一切稅費,包括稅收、鄉統籌村提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集資、攤派、罰款等統稱為農民負擔。進一步說,“農民負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負擔是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的農民負擔,即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以外所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以及其它費用,此類負擔為限額內負擔,或叫顯性負擔,限額內負擔的收取符合現行國家政策規定,是合理合法的。而廣義的農民負擔一般是指包含稅金、提留外向農民的各類行政性收費、集資和攤派等。它包括稅收負擔、價格負擔和社會負擔等多個方面。此類負擔稱為限額外負擔,或叫隱性負擔,隱性負擔隨機性強、彈性大、涉及面廣、負擔率高,是當前農民負擔的重心所在[1]。  (一)農民負擔的表現與原因  當前農民負擔居高不下,主要表現在:1、以各種形式變相提高規定限額,如一些鄉、鎮不按《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提取比例,多收取提留款,虛報上年增收水平,人為提高人均收入指標;2、農民負擔費用管理混亂、名目繁多。如有各種優撫費、民兵訓練費、教育附加費、計劃生育費等,以教育費為例,有的鄉、鎮除向農民收取教育經費外,學校還得向學生收取學費、勤工儉學費、練習冊費、輔導費等;3、村提留中非生產性開支過大,公積金名存實亡。比如報刊雜志硬性攤派,招待費過高。4、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有禁不止,比如一些地方農村自訂“土政策”,“罰”字開路,以罰代法,以罰代政策,以罰代替工的現象十分嚴重[2]。  現象說明:2000年3月,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寫信給國務院領導,反映當地農民負擔的實況。信中說:現在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開春以來,我們這兒的農民快跑光了。我們這兒的田畝負擔有200元/畝,另外還有人頭負擔100-400元/人不等。一家五口種地8畝,全年經濟負擔2,500-3,000元。農民種地畝產1,000斤谷子,僅僅只能保本,80%的農民虧本。農民不論種不種田都必須繳納人頭費、宅基費、自留地費,喪失勞動力的80歲的老爺爺老奶奶和剛剛出生的嬰兒也一視同仁交幾百元錢的人頭負擔。由于種田虧本,田無人種,負擔只有往人頭上加,有的村人頭負擔高過500多元/人。我經常碰到老人拉著我的手痛哭流淚盼早死,小孩跪到我面前要上學的悲傷場面。農民負擔一年比一年重,村級集體虧空一年比一年多,鄉鎮財政赤字一年比一年大。我們棋盤鄉不搞任何建設只交上面的稅費,發干部的工資,支負債款利息,收支兩品,鄉村每年凈虧1,000萬元。[3]  農民負擔增高,其主要原因是:  1、法制觀念淡薄。在目前涉及農民負擔的相關法律、條例、管理辦法中,有《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對農民來講,主要有農業稅、牧業稅、農林特產稅。《農業法》第十六條規定“農民依法繳納稅款,依法繳納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依法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農民對超出法律范圍的任何收費及攤派都有權拒絕。《農民承擔費用的勞務管理條例》更是明確規定農民直接向集體組織繳納的村提留和鄉籌費,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  但是,在農村少數領導干部不懂法,更有甚者“知法犯法”,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準、超范圍向農民征收額外的費用。在廣大農民中不知道國家曾對農民負擔作過具體規定的更是大有人在,不能、不敢、不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給少數膽大妄為者以可乘之機。  2、部門利益的推動。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還不十分順暢,條塊分割嚴重,農民頭上的“公公、婆婆”多,個別部門或巧立名目,或搭車收費,以謀取私利,也有的為謀求政績,不顧客觀經濟條件的限制,盲目地提高農民的負擔,不得不通過攤派和超標準的集資來強求達標。農民對于這些名目繁多的亂攤亂派,難辨真假,雖滿腹怨言,卻也無可奈何。  3、認識上的誤差和工作方針的偏離。一些部門領導對減輕農民負擔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沒有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提高到政治高度來認識,沒有擺上黨政領導的重要議事日程當作一件大事來抓,在一些地方把減輕農民負擔與發展農村經濟對立起來。在相當一部分基層干部思想中形成的觀念是:要搞公益事業建設,就得由農民負擔,要減輕農民負擔,就少搞或不搞公益事業建設。  4、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管理工作難度大、制約機制不健全。一些地方由于領導重視不夠,管理人員少,使監督管理力不從心。不但紅頭文件廢而不止,而且一些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費項目并沒有得到徹底清理,哪些費用該交,哪些費用不該交,農民并不十分清楚,保留和廢止的收費項目魚目混珠。同時對干部政績的考核存在弊端,一些地方對干部優劣的鑒定和考核,關鍵看其政績是否突出。因此,一味追求政績的積累,不綜合考慮農民負擔的承受能力,這樣的考核制度客觀上助長了干部的“短期行為”和“單純政績觀念”的形成,是農民負擔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因素。  5、鄉鎮政府不規范的行政行為和村委會的不合理做法,直接加重農民負擔。首先,編外干部過多,不合理的干部建制是使農民負擔日益加重的重要癥結。有些鄉鎮機構設置過多,受聘的編外干部占了鄉鎮干部的很大部分。其次,村級財務管理混亂,缺少監督制約機制,損公肥私,亂支濫用,貪污挪用,公款吃喝現象嚴重,最終加重了農民的負擔。在有些地方,各種財務公開上墻制度被取消或形同虛設。集體財產,各種提留,收入是多少,很少向村民公布,各種收費標準群眾不知道,只能是村干部要多少給多少,且無發票無收據。  6、農民自我保護機制的缺乏也是農民負擔不斷加重的原因。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干部的撤換和增選由村民會議決定,村干部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及時向上級政府反映農民的意見和愿望。但是,在實際上,村干部的任免主要還是由鄉政府決定,對村干部的考核,主要由鄉鎮黨委和政府掌握,村委員會的工作主要由鄉鎮黨委和政府布置,村委會成為鄉鎮政府下轄的一個準政府組織,因而在實際工作中,村干部往往考慮的是要對上級領導負責,農民的信息、愿望和要求很難及時準確地傳遞到高層決策部門。正因為如此,農民對來自上面的各種攤派束手無策。農村基層自治組織一村民委員會職能異化,很難真正把農民的意見、愿望向上級政府反映[3]。  (二)、農民負擔存在的副效應和現實危害  農民負擔的加重具有十分重要的危害性:  1、農民經濟貧困狀況加重。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民生活是低水平的,農民經濟收入由于受自然因素影響較大,很不穩定,可是農民所承受的負擔卻是穩定的。個別地方農民負擔的增長速度甚至高于農民經濟收入的增長速度,從而形成了一個極大的反差,使本來就很貧困的農民貧困狀況更加嚴重,導致農村絕大多數農民的生活標準較長時間滯留在溫飽水平上。  2、黨在農村政策的落實受到影響。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對發展農村事業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這些政策對農村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了強有力的推動作用。然而,落實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卻不令人十分滿意。上級黨委和政府三令五申,取消農村一切不合理費用,堅決把不合理的農民負擔減下來。事實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步履十分艱難,農民肩上的負擔并沒有真正減少多少。這一事實使農民對黨在農村政策的落實產生一種失望感,削弱了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的權威。  3、農業的發展后勁受到阻礙。由于農民負擔的加重,農民的收入積累直接受到削弱,這對農業的延伸發展無疑是一個阻礙。另一方面,有些地方,農民的經濟收入越增加,負擔的項目就越多。加之有的農村政策不能完全落實,農民發展生產的積極性受到挫傷,發展后勁處在軟弱和不足的狀態之中。  總之,農民負擔的增多,數額的加大,農民收入的增長跟不上負擔的增長速度,負擔的增長超過了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其后果不僅是農民的生活水平漸趨下降;擴大再生產能力減弱;制約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而且引發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