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理需要哪些人員?

熱心網友

  原告、被告。  法官級成合議庭。  書記員、證人。公訴機關。第三人。

熱心網友

不太明白你的問題1、民事案件:(1)簡易程序:有獨任法官(一個人)、當事人(原告、被告)極其代理人就可以了 (2)一般程序:合議庭全體法官(3-5人),不過一般實際情況在開庭中如果不是很復雜的案件,主審法官開庭就可以了;復雜的案件一般全部到庭。還有當事人極其代理人就可以了2、刑事案件:法官、檢察官、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3、如果案件有證人、翻譯人、鑒定人等,則他們也要按需要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