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單位在去年被檢察院立案調查,拿走以前的帳目。今年已經一年了,前不久又拿走了最近的帳目,今天找這個談,明天找那個談?整天心情遭透了,請問這種調查有沒有時間限制,最多需要多久?

熱心網友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偵察期限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超長羈押。一般規定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下列案件在以上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上訴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另外,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但對你們單位的調查只涉及談話和對相關材料的扣押,具體期限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

熱心網友

時間上有規定,但遇有復雜案情的,可以申請延遲,理論上就沒有期限了

熱心網友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偵查部門應當在立案后二年以內提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

熱心網友

6個月

熱心網友

  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