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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是空白票據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前所述,各國票據法及國際票據公約普遍重視關于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概括起來,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空白票據轉讓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經補充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充之后,即成為完全票據,隨時可以進行自由轉讓。但是,在對絕對應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之前,空白票據能否進行轉讓?考國外立法,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國家的票據法里,一般不對空白票據的轉讓加以限制。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卻并不很明確。由于票據的文義性,無法判斷已經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究竟是在何時進行的補充,是在背書轉讓前進行的補充,還是在背書轉讓后進行的補充。但是,對何時進行的補充的判斷并不影響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因此,理論上,空白票據可以轉讓,空白票據轉讓時,其空白補充權同時轉讓給受讓人。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權利義務的歸屬,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將為舉證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導致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⑺有違票據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 2.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票據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為未完成票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不得以尚未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不發生遲延付款的責任;以空白票據提示的,不能認為已經履行了追索權的保全手續,若該提示遭到拒絕,也不能要求前手背書人等票據義務人履行追索義務;而且,即使后來對空白票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其補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補充前的票據提示,只能依補充完成后所進行的提示,確認其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對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據一經交付給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還票據,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相關內容。 3.空白票據在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持票人當然可依此票據行使其票據權利,票據義務人也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但是,此處我們所關注的并非這一效力,而是在補充權被濫用的情況下,如何來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 濫用補充權是指補充權人未嚴格依據空白票據出票人授權進行補記填寫空白票據的行為。補充權濫用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補充權人超越授權補記范圍:二是補充權人違背授權的意思而進行的補記;三是補充權人的不作為。⑻ 在濫用補充權的情況下,補記完成的空白票據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對此,《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日內瓦統一支票法》第13條、《德國票據法》第10條等都作了相類似的規定。據此,空白票據補充權被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1)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對取得票據時無惡意也無重大過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補充權濫用為由進行抗辯;(2)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知悉補充權濫用的事實,或應當知悉但因重大過失未能查知從而取得票據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并附加惡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對其抗辯;(3)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又成為該空白票據持票人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為由對其抗辯;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將空白票據交付他人的,授權人(出票人)可基于授權而對其追究民事責任。這屬于票據基礎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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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是空白票據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前所述,各國票據法及國際票據公約普遍重視關于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概括起來,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空白票據轉讓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經補充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充之后,即成為完全票據,隨時可以進行自由轉讓。但是,在對絕對應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之前,空白票據能否進行轉讓?考國外立法,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國家的票據法里,一般不對空白票據的轉讓加以限制。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卻并不很明確。由于票據的文義性,無法判斷已經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究竟是在何時進行的補充,是在背書轉讓前進行的補充,還是在背書轉讓后進行的補充。但是,對何時進行的補充的判斷并不影響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因此,理論上,空白票據可以轉讓,空白票據轉讓時,其空白補充權同時轉讓給受讓人。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權利義務的歸屬,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將為舉證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導致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⑺有違票據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 2.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票據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為未完成票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不得以尚未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不發生遲延付款的責任;以空白票據提示的,不能認為已經履行了追索權的保全手續,若該提示遭到拒絕,也不能要求前手背書人等票據義務人履行追索義務;而且,即使后來對空白票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其補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補充前的票據提示,只能依補充完成后所進行的提示,確認其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對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據一經交付給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還票據,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相關內容。 3.空白票據在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持票人當然可依此票據行使其票據權利,票據義務人也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但是,此處我們所關注的并非這一效力,而是在補充權被濫用的情況下,如何來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 濫用補充權是指補充權人未嚴格依據空白票據出票人授權進行補記填寫空白票據的行為。補充權濫用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補充權人超越授權補記范圍:二是補充權人違背授權的意思而進行的補記;三是補充權人的不作為。⑻ 在濫用補充權的情況下,補記完成的空白票據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對此,《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日內瓦統一支票法》第13條、《德國票據法》第10條等都作了相類似的規定。據此,空白票據補充權被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1)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對取得票據時無惡意也無重大過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補充權濫用為由進行抗辯;(2)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知悉補充權濫用的事實,或應當知悉但因重大過失未能查知從而取得票據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并附加惡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對其抗辯;(3)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又成為該空白票據持票人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為由對其抗辯;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將空白票據交付他人的,授權人(出票人)可基于授權而對其追究民事責任。這屬于票據基礎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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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是空白票據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前所述,各國票據法及國際票據公約普遍重視關于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概括起來,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空白票據轉讓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經補充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充之后,即成為完全票據,隨時可以進行自由轉讓。但是,在對絕對應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之前,空白票據能否進行轉讓?考國外立法,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國家的票據法里,一般不對空白票據的轉讓加以限制。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卻并不很明確。由于票據的文義性,無法判斷已經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究竟是在何時進行的補充,是在背書轉讓前進行的補充,還是在背書轉讓后進行的補充。但是,對何時進行的補充的判斷并不影響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因此,理論上,空白票據可以轉讓,空白票據轉讓時,其空白補充權同時轉讓給受讓人。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權利義務的歸屬,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將為舉證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導致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⑺有違票據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 2.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票據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為未完成票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不得以尚未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不發生遲延付款的責任;以空白票據提示的,不能認為已經履行了追索權的保全手續,若該提示遭到拒絕,也不能要求前手背書人等票據義務人履行追索義務;而且,即使后來對空白票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其補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補充前的票據提示,只能依補充完成后所進行的提示,確認其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對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據一經交付給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還票據,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相關內容。 3.空白票據在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持票人當然可依此票據行使其票據權利,票據義務人也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但是,此處我們所關注的并非這一效力,而是在補充權被濫用的情況下,如何來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 濫用補充權是指補充權人未嚴格依據空白票據出票人授權進行補記填寫空白票據的行為。補充權濫用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補充權人超越授權補記范圍:二是補充權人違背授權的意思而進行的補記;三是補充權人的不作為。⑻ 在濫用補充權的情況下,補記完成的空白票據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對此,《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日內瓦統一支票法》第13條、《德國票據法》第10條等都作了相類似的規定。據此,空白票據補充權被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1)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對取得票據時無惡意也無重大過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補充權濫用為由進行抗辯;(2)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知悉補充權濫用的事實,或應當知悉但因重大過失未能查知從而取得票據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并附加惡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對其抗辯;(3)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又成為該空白票據持票人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為由對其抗辯;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將空白票據交付他人的,授權人(出票人)可基于授權而對其追究民事責任。這屬于票據基礎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⑼ 該回答在2005-11-18 15:21:56由回答者修改過該回答在2005-11-18 15:22:20由回答者修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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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空白票據轉讓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經補充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充之后,即成為完全票據,隨時可以進行自由轉讓。但是,在對絕對應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之前,空白票據能否進行轉讓?考國外立法,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國家的票據法里,一般不對空白票據的轉讓加以限制。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卻并不很明確。由于票據的文義性,無法判斷已經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究竟是在何時進行的補充,是在背書轉讓前進行的補充,還是在背書轉讓后進行的補充。但是,對何時進行的補充的判斷并不影響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因此,理論上,空白票據可以轉讓,空白票據轉讓時,其空白補充權同時轉讓給受讓人。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權利義務的歸屬,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將為舉證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導致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⑺有違票據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 2.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票據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為未完成票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不得以尚未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不發生遲延付款的責任;以空白票據提示的,不能認為已經履行了追索權的保全手續,若該提示遭到拒絕,也不能要求前手背書人等票據義務人履行追索義務;而且,即使后來對空白票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其補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補充前的票據提示,只能依補充完成后所進行的提示,確認其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對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據一經交付給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還票據,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相關內容。 3.空白票據在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持票人當然可依此票據行使其票據權利,票據義務人也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但是,此處我們所關注的并非這一效力,而是在補充權被濫用的情況下,如何來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 濫用補充權是指補充權人未嚴格依據空白票據出票人授權進行補記填寫空白票據的行為。補充權濫用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補充權人超越授權補記范圍:二是補充權人違背授權的意思而進行的補記;三是補充權人的不作為。⑻ 在濫用補充權的情況下,補記完成的空白票據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對此,《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日內瓦統一支票法》第13條、《德國票據法》第10條等都作了相類似的規定。據此,空白票據補充權被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1)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對取得票據時無惡意也無重大過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補充權濫用為由進行抗辯;(2)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知悉補充權濫用的事實,或應當知悉但因重大過失未能查知從而取得票據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并附加惡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對其抗辯;(3)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又成為該空白票據持票人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為由對其抗辯;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將空白票據交付他人的,授權人(出票人)可基于授權而對其追究民事責任。這屬于票據基礎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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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是空白票據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前所述,各國票據法及國際票據公約普遍重視關于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概括起來,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空白票據轉讓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經補充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充之后,即成為完全票據,隨時可以進行自由轉讓。但是,在對絕對應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之前,空白票據能否進行轉讓?考國外立法,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國家的票據法里,一般不對空白票據的轉讓加以限制。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卻并不很明確。由于票據的文義性,無法判斷已經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究竟是在何時進行的補充,是在背書轉讓前進行的補充,還是在背書轉讓后進行的補充。但是,對何時進行的補充的判斷并不影響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因此,理論上,空白票據可以轉讓,空白票據轉讓時,其空白補充權同時轉讓給受讓人。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權利義務的歸屬,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將為舉證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導致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⑺有違票據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 2.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票據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為未完成票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不得以尚未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不發生遲延付款的責任;以空白票據提示的,不能認為已經履行了追索權的保全手續,若該提示遭到拒絕,也不能要求前手背書人等票據義務人履行追索義務;而且,即使后來對空白票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其補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補充前的票據提示,只能依補充完成后所進行的提示,確認其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對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據一經交付給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還票據,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相關內容。 3.空白票據在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持票人當然可依此票據行使其票據權利,票據義務人也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但是,此處我們所關注的并非這一效力,而是在補充權被濫用的情況下,如何來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 濫用補充權是指補充權人未嚴格依據空白票據出票人授權進行補記填寫空白票據的行為。補充權濫用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補充權人超越授權補記范圍:二是補充權人違背授權的意思而進行的補記;三是補充權人的不作為。⑻ 在濫用補充權的情況下,補記完成的空白票據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對此,《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日內瓦統一支票法》第13條、《德國票據法》第10條等都作了相類似的規定。據此,空白票據補充權被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1)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對取得票據時無惡意也無重大過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補充權濫用為由進行抗辯;(2)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知悉補充權濫用的事實,或應當知悉但因重大過失未能查知從而取得票據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并附加惡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對其抗辯;(3)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又成為該空白票據持票人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為由對其抗辯;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將空白票據交付他人的,授權人(出票人)可基于授權而對其追究民事責任。這屬于票據基礎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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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是空白票據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前所述,各國票據法及國際票據公約普遍重視關于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概括起來,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空白票據的轉讓效力空白票據經補充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充之后,即成為完全票據,隨時可以進行自由轉讓。但是,在對必要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之前,空白票據能否進行轉讓?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國家的票據法里,對空白票據的轉讓不加以限制。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并不很明確。由于票據的文義性,無法判斷已經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究竟是在何時進行的補充,是在背書轉讓前進行的補充,還是在背書轉讓后進行的補充。但是,對何時進行的補充的判斷并不影響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權利義務的歸屬,卻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將為舉證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導致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⑻有違票據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2。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票據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為未完成票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依空白票據的承兌提示或者付款提示,應屬于無效提示,不發生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提示的效力。付款人可以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并且不發生遲延付款的責任;以空白票據提示,也不能認為已經履行了追索權的保全手續,在發生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也不能要求前手背書人等票據義務人履行追索義務;而且,即使是在之后對空白票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其補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補充前所為的票據提示,只能依補充完成后所進行的提示,確認其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對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據一經交付給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還票據,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相關內容。3。空白票據在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效力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票據義務人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4。空白票據在補充權濫用后的效力濫用補充權是指補充權人未嚴格依據空白票據出票人授權進行補記填寫空白票據的行為。補充權濫用有以下三種類型:一是補充權人超越授權補記范圍:二是補充權人未被授權的意思而進行的補記;三是補充權人的不作為。⑼在濫用補充權的情況下,不計完成的空白票據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對此,《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日內瓦統一支票法》第13條、《德國票據法》第10條等都作了相類似的規定。據此,空白票據補充權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1)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對取得票據時無惡意也無重大過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補充權濫用為由進行抗辯;(2)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知悉補充權濫用的事實,或應當知悉但因重大過失未能查知從而取得票據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并附加惡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對其抗辯;(3)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又成為該空白票據持票人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為由對其抗辯;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將空白票據交付他人的,授權人(出票人)可基于授權而對其追究民事責任。這屬于票據基礎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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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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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的效力如何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是空白票據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前所述,各國票據法及國際票據公約普遍重視關于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概括起來,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空白票據的轉讓效力空白票據經補充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充之后,即成為完全票據,隨時可以進行自由轉讓。但是,在對必要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之前,空白票據能否進行轉讓?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國家的票據法里,對空白票據的轉讓不加以限制。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并不很明確。由于票據的文義性,無法判斷已經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究竟是在何時進行的補充,是在背書轉讓前進行的補充,還是在背書轉讓后進行的補充。但是,對何時進行的補充的判斷并不影響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權利義務的歸屬,卻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將為舉證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導致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⑻有違票據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2。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票據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為未完成票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依空白票據的承兌提示或者付款提示,應屬于無效提示,不發生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提示的效力。付款人可以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并且不發生遲延付款的責任;以空白票據提示,也不能認為已經履行了追索權的保全手續,在發生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也不能要求前手背書人等票據義務人履行追索義務;而且,即使是在之后對空白票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其補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補充前所為的票據提示,只能依補充完成后所進行的提示,確認其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對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據一經交付給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還票據,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相關內容。3。空白票據在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效力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票據義務人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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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統一商業法典》第3—115條、第3—407條有關空白票據問題的規定可以看出⑶,美國承認空白票據正當補齊后的效力,與自始為完全票據的效力一樣;同時,空白票據如被不正當填充補齊,注重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英國票據法》第20條也有類似的規定。⑷ 依《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⑸《日內瓦統一支票法》第13條的規定,⑹雖然沒有積極地賦予票據關系人簽發空白票據的權利,但事實上已承認了空白票據制度的存在。《德國票據法》第10條、《德國支票法》第13條,《日本票據法》第10條、《日本支票法》第13條均作了與《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相類似的規定。相比之下,我國只承認空白支票(見《票據法》第86條、第87條第1款),而不承認空白匯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據僅存在于出票行為中,在附屬票據行為如背書、保證、承兌中不允許空白票據存在,即不承認空白背書、空白保證、空白承兌等附屬票據行為。由于我國票據制度正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社會商業信譽還不太好,因而《票據法》對空白票據采取嚴格限制的態度能夠理解。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外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態度的演變一樣,我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態度的演變也必然發生,關于空白票據的規定也必然要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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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據的效力如何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是空白票據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前所述,各國票據法及國際票據公約普遍重視關于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概括起來,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空白票據的轉讓效力空白票據經補充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充之后,即成為完全票據,隨時可以進行自由轉讓。但是,在對必要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之前,空白票據能否進行轉讓?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國家的票據法里,對空白票據的轉讓不加以限制。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并不很明確。由于票據的文義性,無法判斷已經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究竟是在何時進行的補充,是在背書轉讓前進行的補充,還是在背書轉讓后進行的補充。但是,對何時進行的補充的判斷并不影響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權利義務的歸屬,卻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將為舉證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導致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⑻有違票據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2。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票據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為未完成票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依空白票據的承兌提示或者付款提示,應屬于無效提示,不發生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提示的效力。付款人可以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并且不發生遲延付款的責任;以空白票據提示,也不能認為已經履行了追索權的保全手續,在發生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也不能要求前手背書人等票據義務人履行追索義務;而且,即使是在之后對空白票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其補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補充前所為的票據提示,只能依補充完成后所進行的提示,確認其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對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據一經交付給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還票據,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相關內容。3。空白票據在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效力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票據義務人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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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是空白票據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前所述,各國票據法及國際票據公約普遍重視關于空白票據的效力問題。概括起來,空白票據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空白票據的轉讓效力空白票據經補充權人進行必要的補充之后,即成為完全票據,隨時可以進行自由轉讓。但是,在對必要記載事項進行補充之前,空白票據能否進行轉讓?在允許發行空白票據國家的票據法里,對空白票據的轉讓不加以限制。但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并不很明確。由于票據的文義性,無法判斷已經補充完全的空白票據究竟是在何時進行的補充,是在背書轉讓前進行的補充,還是在背書轉讓后進行的補充。但是,對何時進行的補充的判斷并不影響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實踐中,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對于調整票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確認票據上權利義務的歸屬,卻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認空白票據背書轉讓的效力,將為舉證帶來極大的困難,從而導致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⑻有違票據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筆者認為,空白票據可以依法轉讓和流通。2。空白票據在補記完全前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據補充權未行使之前,票據因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為未完成票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票據義務人無法判斷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內容,因而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補充的空白票據上的有關權利:依空白票據的承兌提示或者付款提示,應屬于無效提示,不發生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提示的效力。付款人可以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并且不發生遲延付款的責任;以空白票據提示,也不能認為已經履行了追索權的保全手續,在發生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也不能要求前手背書人等票據義務人履行追索義務;而且,即使是在之后對空白票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其補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補充前所為的票據提示,只能依補充完成后所進行的提示,確認其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對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據一經交付給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還票據,也不能擅自撤回補充權或變更空白票據的相關內容。3。空白票據在依授權補記完全后的效力空白票據的補充權依授權行使后,空白票據便成為完全票據,補充后的完全票據具有與自始完全票據同樣的法律效力。票據義務人不得以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由對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補充的事項不符合原訂合同而對抗持票人。4。空白票據在補充權濫用后的效力濫用補充權是指補充權人未嚴格依據空白票據出票人授權進行補記填寫空白票據的行為。補充權濫用有以下三種類型:一是補充權人超越授權補記范圍:二是補充權人未被授權的意思而進行的補記;三是補充權人的不作為。⑼在濫用補充權的情況下,不計完成的空白票據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對此,《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日內瓦統一支票法》第13條、《德國票據法》第10條等都作了相類似的規定。據此,空白票據補充權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1)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對取得票據時無惡意也無重大過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補充權濫用為由進行抗辯;(2)可以對抗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據時知悉補充權濫用的事實,或應當知悉但因重大過失未能查知從而取得票據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并附加惡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對其抗辯;(3)可以對抗濫用補充權人。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又成為該空白票據持票人的,出票人可以濫用補充權為由對其抗辯;補充權人濫用補充權之后將空白票據交付他人的,授權人(出票人)可基于授權而對其追究民事責任。這屬于票據基礎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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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統一商業法典》第3—115條、第3—407條有關空白票據問題的規定可以看出⑶,美國承認空白票據正當補齊后的效力,與自始為完全票據的效力一樣;同時,空白票據如被不正當填充補齊,注重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英國票據法》第20條也有類似的規定。⑷ 依《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⑸《日內瓦統一支票法》第13條的規定,⑹雖然沒有積極地賦予票據關系人簽發空白票據的權利,但事實上已承認了空白票據制度的存在。《德國票據法》第10條、《德國支票法》第13條,《日本票據法》第10條、《日本支票法》第13條均作了與《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相類似的規定。相比之下,我國只承認空白支票(見《票據法》第86條、第87條第1款),而不承認空白匯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據僅存在于出票行為中,在附屬票據行為如背書、保證、承兌中不允許空白票據存在,即不承認空白背書、空白保證、空白承兌等附屬票據行為。由于我國票據制度正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社會商業信譽還不太好,因而《票據法》對空白票據采取嚴格限制的態度能夠理解。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外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態度的演變一樣,我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態度的演變也必然發生,關于空白票據的規定也必然要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