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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可以無償收回該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一)出讓合同規定的年期屆滿的;(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無合法承繼人的;(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沒收土地的判決、裁定或決定;(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