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工作人員發生差錯,應負何種責任?

熱心網友

客戶通過正當手續委托證券商買賣股票,即和證券商之間產生委托代理關系,作為代理人的證券商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客戶委托單所填內容進行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客戶承擔。如果由于證券商工作人員發生差錯,導致成交股票數與委托單所填股票數不符時,就屬于錯誤執行委托指令。如果證券商使成交股票數大于委托單所填股票數,屬于超越客戶授權范圍的越權代理,對于越權代理,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代理人的越權代理行為,經委托人追認后,其行為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擔。據此,證券商錯誤買進或賣出超過委托單所填數額的股票,應屬代理權錯誤行使而引發的無權代理結果。對該筆股票的所有權歸屬,取決于客戶對證券商的越權代理行為是否追認,如果客戶追認該筆錯誤委托,即意味證券商的“無權”代理將變為有權代理,超出委托單所填數量的賣出股票的價款歸客戶,客戶帳戶中的股票相應減少。客戶也可否認證券商的無權代理,要求證券商賣掉超出委托單所填數額買進的股票,或買回超出委托單所填數額賣出的股票,由此造成客戶損失的,由證券商負責賠償。如果證券商使成交股票數小于委托單所填股票數,屬于代理合同的不完全履行,證券商須承擔責任。客戶可以要求證券商另行買進(賣出)實際成交數額 與委托單所填數額之間差額股票,并由證券商負責賠償因此給客戶造成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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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通過正當手續委托證券商買賣股票,即和證券商之間產生委托代理關系,作為代理人的證券商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客戶委托單所填內容進行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客戶承擔。如果由于證券商工作人員發生差錯,導致成交股票數與委托單所填股票數不符時,就屬于錯誤執行委托指令。如果證券商使成交股票數大于委托單所填股票數,屬于超越客戶授權范圍的越權代理,對于越權代理,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代理人的越權代理行為,經委托人追認后,其行為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擔。據此,證券商錯誤買進或賣出超過委托單所填數額的股票,應屬代理權錯誤行使而引發的無權代理結果。對該筆股票的所有權歸屬,取決于客戶對證券商的越權代理行為是否追認,如果客戶追認該筆錯誤委托,即意味證券商的“無權”代理將變為有權代理,超出委托單所填數量的賣出股票的價款歸客戶,客戶帳戶中的股票相應減少。客戶也可否認證券商的無權代理,要求證券商賣掉超出委托單所填數額買進的股票,或買回超出委托單所填數額賣出的股票,由此造成客戶損失的,由證券商負責賠償。如果證券商使成交股票數小于委托單所填股票數,屬于代理合同的不完全履行,證券商須承擔責任。客戶可以要求證券商另行買進(賣出)實際成交數額 與委托單所填數額之間差額股票,并由證券商負責賠償因此給客戶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