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93年由于 國營的'合作社'單位效益不好下崗,反正就是不上班了,也不知算不算下崗05年,湊了2萬多塊錢交了上去, 也不知我媽交給了那個單位,原來的合作社關閉了,以后每個月就可以領到6百多塊錢.我是想問問這樣還可不可以辦理 <<再就業優惠證>>

熱心網友

你所提的問題沒有說清楚,所以,回答也不一定準確,僅供參考:一、你母親是國有企業職工,93年不上班了,可以這么說,93年還沒有下崗這個概念。作為國有企業,應該有參加養老保險,只要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50周歲),就能按時足額享受養老金。二、05年你們湊了2萬元交上去,是交什么錢?交給誰?如果是交給勞動保障部門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那就說明你媽媽原單位(合作社)沒有為你媽媽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這就有可能你媽媽原來的身份不是正式的國有企業職工,你現在來繳納養老保險費,只能是補繳。補繳后按月享受養老金。三、《再就業優惠證》是針對下崗失業人員辦理的,有兩種對象:一是與企業已經解除勞動關系(俗稱買斷工齡)沒有找到工作的失業人員;二是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但因企業關閉、停產沒有工作的下崗人員。你母親因所在的單位(合作社)關閉而下崗了,如沒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她就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熱心網友

你母親可能是把2萬多錢交給了當地的勞動部門。如果是每月領了600多的話,估計是已經算是退休了。如果是退休,那么是不可以辦理再就業優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