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男女雙方均為再婚,且雙方都有各自的子女; 已結婚十年。問題: 1.男女雙方均有各自存款,男方多,女方少(男方存折在子女手中)。如離婚時男方否認自己的真實存款數額,在法律程序上如何辦理才能知道其在說謊? 2.男女雙方各出1.5萬元蓋房(現已升值),如離婚時男方否認女方曾與之共同出資蓋房怎么辦? 3.男女雙方的房屋去年拆遷,政府分一套樓房給他們,但房本卻寫了男方兒子的名字,那么離婚時這套住房是否不能算作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 希望有這方面知識的朋友給予指點,非常感激!

熱心網友

再婚十年后,面臨再次離婚的窘境,令人感到惋惜。將上述問題逐一作答:1、可以根據男方的正常收入,以及有明確證據證明的其他收入(含投資、股票等)計算出男方的實際收入;2、只要是在雙方再婚后蓋的房,即使男方否認是兩人共同出資,其出資也會被認定為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該房產的屬性為夫妻共同財產;3、由于我國房產以產權所有為最終確權,因此原夫妻雙方的房屋去年拆遷,政府分一套樓房給他們,但房本卻寫了男方兒子的名字,從法律的角度將被認定屬于贈予行為,因此,離婚時這套住房將不能算作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

熱心網友

1、提供相關證據2、提供曾出資的證明3、提供政府相關文件,經法院認可后,可以算作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