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期內的責任承擔是否和正式員工的一樣啊?

熱心網友

一、從《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已經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概念了,應當叫“全員合同制職工”。二、所謂試用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在此期限內選擇對方的權利,在此期間,無論那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都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除此之外,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與其他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三、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如果違反用人單位的規定或因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除此之外你無須承擔責任。

熱心網友

當然不一樣了!

熱心網友

“試用期”的法律規定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了一個相互了解、適應的時期,試用期內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與其他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等同的。正如試用期內勞動者出現任何受傷害的情形時,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責任一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造成的任何責任事故,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熱心網友

如果是你的責任造成的損失,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熱心網友

你們什么公司,公司出現損失有股東負責還有總經理負管理責任,與你有什么關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