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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稅是根據1973年3月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擴大改革工商稅制試點的報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規定,將原來工商企業繳納的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合并而成。實行這一改革以后,國營企業只繳納工商稅,集體企業只繳納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只對個人征收。工商稅稅目由過去的108個減為44個,其中工業品為30個稅目,最高稅率66%(甲乙級卷煙),最低稅率3%(棉坯布、農機農具等);列舉應稅農、林、牧、水產品,最高稅率40%(茶葉、煙葉),最低稅率3%(生豬);商業零售稅率3%;交通運輸、服務性業務分別訂定稅率。同時規定,對科研單位的試驗收入,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醫療保健、農業事業單位和國家銀行、保險公司的業務收入,免納工商稅;對基層供銷社供應農村社隊的農業生產資料(汽油、柴油、潤滑油、化肥、農藥、半機械農具、農牧用鹽、種籽、種苗、小農具、塑料育秧薄膜以及符合免稅條件的農機產品及零配件),免納零售環節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