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逃稅是一個概念嗎,還是有所區別?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偷稅是一種主動行為,逃稅是一種被動行為,請詳細解釋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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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薄、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涂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逃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的行為。這種行為有以下特征:納稅人必須有欠繳稅款的事實,即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稅款。同時,納稅人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并且這一行為產生了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款的后果。這種行為與偷稅不同。偷稅是納稅人采取隱匿事實、偽造賬目,隱瞞應該繳納稅款的數額;逃稅是納稅人承認應納稅額,但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隱瞞繳納稅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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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頒布了經過修訂的新刑法,設專節規定了危害稅收征管罪。包括兩類:一是直接針對稅款的,包括偷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稅款罪、騙取出口退稅罪;二是妨害發票管理的,包括虛開發票、制作、販賣假發票等等。在刑法中是這樣解釋偷稅罪的:偷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情節嚴重的行為。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10%以上且超過10000元的,依照偷稅罪處罰。而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這兩種行為均為故意犯罪,且一般情況下是直接故意,過失不能構成。從犯罪目的看,基本上都是牟利性犯罪。就是為了不繳、少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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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逃稅沒有區別都是主觀上的故意,處罰上也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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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 逃稅:是指納稅人故意不遵守稅法的規定,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逃稅在廣義上還包括納稅人因疏忽或過失沒有履行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的行為。逃稅雖然不是專門的法律術語,但根據我國稅法及有關規定,可以概括出以下幾點:1、逃稅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2、一般情況下,逃稅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手段、情節特別突出的構成抗稅罪。所以,稅法并沒有單獨對逃稅行為作規定,而是根據逃稅行為的性質、程度來決定其在刑法上的定位和應對其采取的制裁措施,如果構成偷稅,則以偷稅罪論處,構成抗稅的,則按抗稅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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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權威的稅收業務書籍中,對偷稅、逃稅和稅收籌劃的定義是這樣下的:  偷稅,是在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應稅行為)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不正當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脫其納稅義務的行為。 逃稅,是指納稅人對已經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的實現形式和過程進行某種人為的安排和解釋,企圖使之成為非應稅行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