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政府機關里,一個副局長被正局長沒有任何理由地停止履行職務一年之久了,其間多次向領導和上級反映,有兩次是書面反映的,不少領導都覺得離奇,但就是得不到處理。這個副局長仍照常上班、簽到,看報,可就是沒有事做。局里就一正一副,副局長停了局里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他個人更是受盡委屈,但就是沒人管了。請各位熟悉法律的大俠給這位弱勢的副局長出出主意:這位局長是否侵犯了副局長的權利?他應以什么理由向哪個單位起訴最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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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教律師;2找上級領導部門投訴;3如都不起作用,那就找媒體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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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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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局長有權利安排下屬的職務,從這個方面看,他沒有做錯。這個問題應從兩方面來看:1.內因:是否自己能力不足,不能勝任所擔任的職務,或犯過錯誤,不被人勝任。如果這是方面的原因,只能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或踏實做好工作,讓別人刮目相看。2.外因:是否領導有所誤解,應主動找領導解釋清楚,解鈴還須系鈴人,消除與領導的隔閡唯一方法主動出擊,靈活運用人際關系也是條出路。另外:不贊成用擴大影響或兩敗俱傷的方法來處理這種事情,百弊而無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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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本單位黨支部解決,如不行,在向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反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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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上級領導投訴,其次通過新聞媒體....。但是,主要是本人有沒有過錯!沒有的話,就大膽地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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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離開這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