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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強化市場約束,完善股票發行價格形成機制,現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詢價應采用累計投標詢價的方式。 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披露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時,每股收益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對于未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每股收益為發行前一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后總股本; 對于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每股收益為發行當年經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后總股本。 三、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提交定價估值報告。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向本通知規定的詢價對象提供上述定價估值報告,并在征求詢價對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發行價格區間。 本通知所稱詢價對象是指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投資者。 四、招股說明書刊登后,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組織路演推介,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發行價格區間內進行累計投標詢價,并綜合累計投標詢價結果和市場走勢等情況確定發行價格。 五、詢價對象參加累計投標詢價時應全額繳付申購資金。單一詢價對象的申購上限為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總量。 六、保薦機構應向參與累計投標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上(含4億股)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50%。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上述比例。 七、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大于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數量時,保薦機構應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為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數量除以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有效申購的標準應在發行公告中明確規定。 八、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于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后的第二個交易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和相關網站披露定價和配售結果公告。定價和配售結果公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價格及其確定依據; (二)累計投標詢價情況,包括:所有詢價對象在不同價位的申購數量,不同價位以上累計申購數量及對應的超額認購倍數,申購總量和凍結資金總額; (三)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獲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額認購倍數; (四)獲得配售的詢價對象名單、獲配數量和退款金額。 九、詢價對象應承諾將獲配股票鎖定3個月以上,鎖定期自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股票掛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對配售股份的鎖定作出相應安排。 十、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在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后,將其余股票以相同價格按照發行公告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 十一、保薦機構按本通知規定提供的定價估值報告應對影響發行價格的因素進行全面、客觀地分析,報告中所引用的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并注明來源。定價估值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的行業分類、在行業中的地位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二)發行人所屬行業上市公司股票的二級市場價格及市場整體走勢對定價的影響; (三)發行人經營狀況和發展潛力對定價的影響; (四)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對定價的影響; (五)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對股票定價的影響; (六)其它對發行人股票定價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股票發行定價分析報告指引(試行)》(證監發[199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