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查到一門面是由被執行人租賃,證明已經由租賃部門給其開出,被執行人并在租賃的部門交了兩萬人民幣押金,申請執行人要求法院對被執行人的押金進行扣押,但法院以被執行人又將門面轉給別人為由(被執行人僅僅提供他本人與一人私下簽的轉租合同)不對被執行人押金進行扣押是否合乎程序?
熱心網友
你可以請求法院對此種情況進行聽證,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當然,你要提供充分的證據。
熱心網友
直接查封押金侵犯的是出租人的權利,所以不宜對押金進行扣押,但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在租賃期限滿時不將押金退還給被執行人,而由出租人直接向人民法院交還押金。另外也可以裁定轉租人不得對被執行人支付房租,而由轉租人協助執行,將租金交到法院。
熱心網友
查封轉租的費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