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房屋租賃合同條款中約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不搬出又不續約,出租人可自行搬出承租人的物品騰空房間可否在房屋租賃合同條款中約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不搬出又不續約,出租人可自行搬出承租人的物品騰空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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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法易行 稱謂:法律專家 (2005-07-01 10:41:31) 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既不續租又拒不搬出,出租人可以自行搬出承租人的物品騰出房間的條款,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是在雙方同意簽字的情況下,方可產生約束雙方的法律效力。如果承租方不同意該條款,并且沒有在租賃合同上簽字的話,該條款就不產生法律效力,出租人就不可以自行搬出承租人的物品騰出房間。 ------------------------------------------------------法易行專家的回答是錯誤的。租賃合同中,租賃期滿后,租賃合同已經終止。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35條的規定,此時如果合同雙方不續約,承租方應當返還租賃物,即房屋。因此,問題中的條款有沒有,都不影響承租人自行搬出房間內的物品。此時如果出租人給予了承租人合同的時間后承租人還不藤出房間,承租人已經侵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已經屬于侵權行為,出租人有權自行搬出承租人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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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既不續租又拒不搬出,出租人可以自行搬出承租人的物品騰出房間的條款,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是在雙方同意簽字的情況下,方可產生約束雙方的法律效力。 如果承租方不同意該條款,并且沒有在租賃合同上簽字的話,該條款就不產生法律效力,出租人就不可以自行搬出承租人的物品騰出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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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承租人愿意簽,寫什么內容都可以。但即使是雙方都簽了字的合同,如果一些內容不符合常理,同樣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你的合同可以這樣寫,但到時真的發生了這種事,我想需要在公證機構或法院等部門的協助下,將物品保管在合適的地方是一種騰空房屋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