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公司成立第一年虧損,其虧損部分的相應所得稅負項,是否可用于日后盈利后應繳納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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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的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