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作為證人,已由公安機關做過筆錄了,但法院要求你出庭作證,證人可否拒絕?證人可否拒絕法院的要求,不出庭呢?

熱心網友

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證人是不可以拒絕法院的要求的.在中國,任何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由于我國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所以這個規定在事實上并沒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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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權利、義務   (一)權利   1、安全保障權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充分陳述權    人民檢察院必須保證證人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3、核對筆錄權   詢問證人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證件知悉權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5、侵權控告權   證人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二)義務  1、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當客觀、如實的提供證據,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誣告陷害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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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證人是不可以拒絕法院的要求的.在我國,每個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由于我國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所以這個規定在事實上并沒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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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經過公安機關作過筆錄。則如果沒有法律上所規定的可以不出庭的理由,不能夠拒絕出庭作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作證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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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有權利拒絕的。 證人的作證是自愿的,不能強迫!

熱心網友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作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這是其一;其二;證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作證,可以不出庭,但法律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