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訴訟代理人、指定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在民事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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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并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是為無行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因此,一般認為它適用于以下兩種情況:其一,代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訴訟;其二,代理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進行訴訟。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由其監護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和第17條對監護人的順序和范圍又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不需要人民法院專門指定法定訴訟代理人,但現實生活是紛繁復雜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出現無法定訴訟代理人或對擔任法定訴訟代理人有爭議的情況,此時為了維護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人民法院指定法定訴訟代理人,這些特殊情況主要包括:(1)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代理責任;(2)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監護人,或雖有監護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權,這時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法定訴訟代理人。有必要說明的是,在我國198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曾將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指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三種,并規定“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代表人的委托,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都有權委托代理人,他們委托誰為代理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按照他們的意志自由決定,所以委托代理又稱為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相比,委托代理具有如下特點:第一,代理權的產生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第二,訴訟代理的事項和代量權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決定,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委托人有權自行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和代理權限的范圍,委托訴訟代理人則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代理被委托的事項;第三,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第四,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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