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該享受最低工資的待遇不知如何解除不合理的協議如果給我最低工資又扣各種費用怎么辦?我原來單位被一個系統的單位合并了(中央外貿公司)由于不懂法律與公司簽訂了不合理的協議,每月發290元北京市最低生活費,公司負責三險和醫療保險,這種形式名字叫代崗.但我是在職職工應該享受北京市最低工資待遇,但是公司如果發了最低工資后又扣各種費用那我的生活還是沒有保障,我怎么與公司解除不合理的協議又能獲得北京市最低工資的保障.怎么辦?

熱心網友

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495元人民幣。!!!所以您完全可以投訴他們,去勞動仲裁!下附相關資料:新華網北京1月22日電(記者徐仁杰)《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2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對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和支付最低工資作出了嚴格規定。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明確規定,當用人單位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不包括以下項目:(一)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領取的津貼;(二)勞動者在節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四)勞動者依法享受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計劃生育補貼、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助等保險福利待遇;(五)勞動者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六)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七)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 此外,北京市規定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按照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但只要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扣除勞動者工資,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495元人民幣。(完) 北京市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照樣應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生活費 新華網北京1月22日電(記者徐仁杰)在北京,如果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2日起實施。根據這項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后,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用人單位所確定的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