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學家請教 人民法院收了案件執行費,而案件無法執行,已收取的執行費應不應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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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立案時,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的規定,申請人必須預先向人民法院交納執行費用。而由于各種原因,部分案件一定程度上還存在著執行不了的風險。現在,上海、北京、陜西等地已經取消了該費,廣東法院救助"弱勢群體" 執行案件減免申請執行費。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第二條、當事人依法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的,按照《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執行費。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拒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書的被申請當事人負擔。 將執行收費由事前預收改為執行后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的方式,對于執行申請人來說,不僅其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而且有效地解決了當事人“二次風險”的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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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費的收取問題,一直是令廣大申請執行人倍感煩惱。由于法律的盲區,以及債務人道德的缺失,贏了官司輸了錢的例子比比皆是,憤怒和無奈都不解決問題。已經預交的執行費,無論如何是不會退還的。你現在唯一能作的只能是堅定不移地將執行之路走下去,需要睜大眼睛,四處打探,將被執行人的所有信息,盡可能多的提供給人民法院,作為要求強制執行的依據。需要提醒你的是,為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在你的案件沒有執行前,或者沒有全部執行完前,不要輕易法院的接受執行終結。
熱心網友
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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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