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這家公司,上個月9月5日開始上班,公司是次月18號左右結算并發放前一個月1號到31號的工資。這個月18號并沒有發放,財務說是國慶節長假導致發放延緩,結果到今天27號也沒發,都幾乎白干兩個月了。我成功面試了一家更好的公司,明天也就是28號就開始上班,所以我沒法提前通知公司,只有今天直接提出辭職。試用期是兩個月,我還沒干滿,我沒有和公司簽訂過任何合同,根據勞動法我是否可以在今天立即領到這將近兩個月的工資?是否不需要些什么辭職申請書和合同?據我所知,公司前面兩個離職的員工,也是離職的次月18號左右發工資的時候,自行來領取的。這樣是否違反了勞動法?如果老板也要我過幾天來領上個月的工資,下個月18號左右才來領這個月的工資,我是否有法可依讓他今天立即給我?請各位兄弟姐妹盡量詳細告訴我,謝謝了。
熱心網友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聯系,讓他們出面協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