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國有特大型企業工作,前段時間領導讓我自己找地方(本人工作很好,沒有犯錯誤),但是還沒有找到,而且花費了不少的金錢,期間該領導說給我找了個工作(他是在飯桌子上和別人講的,后來我只是從別人那里聽說的),現在整個單位的人事關系已經凍結,在我所在單位沒有任何部門和人員正式口頭或書面通知我的情況下,但是已經有幾個月給我開的工資只有每月17.67元,生活已成問題,我想盡快工作,并且我的損失要回來,有什么好辦法,或者有同樣的案例和經歷的朋友,請您告訴我,謝謝!
熱心網友
只要沒有進入破產清算狀態,企業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向職工發放工資,至少是最低工資。企業在未經任何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將工資扣減為17.67元,更是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規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神情,請求裁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克扣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熱心網友
幾個月給我開的工資只有每月17。67元,不要說17元就170元也不能維持正常開支。生活怎么樣過~~?????? 唉。。。。。。。。教你個較好的方法。。。 只要沒有進入破產清算狀態,企業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向職工發放工資,至少是最低工資。企業在未經任何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將工資扣減為17。67元,更是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規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神情,請求裁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克扣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一般國有特大企業跟職工都簽有勞動合同的,你可仔細看一下勞動合同上的條款,再找領導索賠。
熱心網友
一般國有特大企業跟職工都簽有勞動合同的,你可仔細看一下勞動合同上的條款,再找領導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