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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噪音污染應該符合你說的影響公眾生活吧~~不堪忍受泵房噪音污染 原告一家五口訴上法庭  (北京朝陽法院通訊員馬鐵)12月18日下午,朝陽區法院南磨房法庭對一起噪音污染導致的侵權損害賠償案進行了宣判,法庭當庭判決:一、被告北京宏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劉某一家五口監測費三百二十五元并給付五原告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18日精神損害撫慰金六萬元。二、駁回五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的原告是老人劉某及老伴、兒子、兒媳、孫子五人。五原告訴稱,我們全家是“危改”回遷戶。2000年1月被告將我們安置了房屋居住,因我們居住房屋的地下一層是水泵房,造成了我們屋內有嚴重的、永久性和斷斷續續的水泵噪音。雖經其兩次治理但現噪音依然超標。鑒于此情況噪聲污染給我們帶來了極大危害和損害。被告應賠償我們至2003年12月的噪聲費24000元、精神損害費60000元;4年危害延續費96000元,潛在的危害費220000元,噪聲檢測費325元。被告辯稱,我單位是在原告等人起訴之后才得知存在噪聲問題的。原告等所居住的房屋在2003年9月所檢測出的噪聲值46。9dB我們認可,我單位針對此問題可以就房屋做降噪處理工作或更換噪聲低的水泵。而法律并沒有規定居住房屋內噪聲超過35dB就要對居住人進行賠償。現原告等人沒有因噪聲所致的人身損害,因此其相關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8月因拆遷,原告劉某作為被拆遷人與舊房改造辦公室簽訂了《北京市居民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依協議五原告被安置于由被告開發建設的住房內。2000年1月五原告入住新房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了《公有住宅租賃合同》。五原告所承租的房屋地下一層為該樓水泵房,水泵對五原告居住的房屋有噪聲影響。物業公司受被告宏宇公司委托曾對此予以治理。但2003年9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對五原告居住房屋進行噪聲檢測時,當日22:00-22:40五原告所居住房屋客廳內在無背景噪聲、一組屏蔽管道泵運行的情況下,實測噪聲值仍為46。9dB,此次檢測費用325元。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1類標準運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夜間標準為45dB。2001年12月17日北京市環保局就室內噪聲污染有關問題復函北京市宣武區環保局,其中有相關內容即目前國家和地方沒有室內環境噪聲檢測方法和標準,依照“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T14623-93)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不得不在室內測量時,室內噪聲限值低于所在區域標準10dB。檢測時應當關閉窗戶,并防止室內、外其他噪聲源的影響。北京市人民政府曾就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問題于1996年4月16日向各區縣人民政府發出通知,該《通知》中有如下規定“建設單位對確定為夜間施工噪聲擾民范圍內的居民,根據居民受噪聲污染的程度,按批準的超噪聲標準夜間施工工期,以每戶每月30元至60元的標準給付補償”。現被告準備在一個月之內就水泵房做降噪處理或更換新型水泵。   法院經審理認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所確定的范圍,原告所居住的小區屬于居住為主的區域,夜間環境噪聲標準值應適用1類標準即不超過45dB。根據北京市朝陽區環境保護監測站于2003年9月2日的監測結果說明,該樓地下一層其中一組屏蔽管道泵在沒有任何背景噪聲的前提下,該機器夜間運轉所產生的噪聲即使在原告居住房屋室內監測時,監測值46。9dB也高于國家標準中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相應標準。現該樓及配套設施的產權人被告宏宇公司并沒有舉證證明自原告等人入住后,其使用地下一層水泵房的機器設備沒有給原告等造成噪聲污染或其是按相關部門批準的超噪聲標準值運轉機器設備,故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立,其作為噪聲污染的加害人應向各原告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原告劉某等人近四年生活在超噪聲標準的環境下,根據北京市環保局的相關解釋,原告劉某等人在夜間的居住環境噪聲值已超過正常居民生活環境10dB之多,其已影響了原告等人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體、精神比他人附著以更多的負荷,精神損害是盡人可感受到的。現五原告僅要求被告賠償六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并賠償監測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五原告現無證據表明因噪聲污染而給其身體帶來其他相應損害,因此五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即已無法律依據可確定由被告宏宇公司賠償。   法院同時指出,物質賠償并不能從本質上改變已受噪聲污染的生活環境,被告應盡快對水泵做降噪處理工作,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環境。綜上,法院做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