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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侵害的投資者可依據侵權法尋求救濟。這主要是由于證券交易主體在通過交易所電子系統自動撮合、配對成交中,相對人不確定,而侵權之訴,可將賠償義務人的范圍擴大到第三人,有效地發揮民事賠償的功能。 2、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應予確定,即:行為人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基于合同關系以外的原因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特點在于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不是約定義務。 3、構成證券侵權民事責任應具備證券違法行為、主觀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證券違法行為指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主要有: 擅自發行證券或者制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證券公司不履行財產安全保障義務及證券公司欺詐客戶。過錯認定中采用的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在證券侵權民事責任中以過錯推定原則為主,輔以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將大大減輕受害人舉證證明的負擔。證券侵權民事責任中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應采取推定存在原則。這種推定的基礎是"有效市場假說"和"市場欺詐"理論,經受過實證的檢驗。損害事實即是投資者遭受的財產損失,對此,我國應采取直接損失原則,不鼓勵懲罰性賠償,同時對賠償額的范圍、計算方法及損益相抵等有關問題作出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 4、以證券法的修改為契機,在成功審理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糾紛的基礎上,審判機關可利用司法解釋的靈活性,先行完善有關程序設計和實體規范,在其他證券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案件中盡快行使審判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