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而造成輕傷,但打人者有意識打死人?請問這樣需要負法律責任嗎?這件事發生在2005年11月3日,在個農村的小市場里。因2個老人家,A說B偷了她辛苦種的菜,但B說沒有,就這樣,B很氣,一手拿起竹桿,向A的頭部打過去。還口里還吐血一個小時,這時,還以為A是牙齒流血呢!B還說:“打死你都沒人理,你都沒兒子幫你送葬”。幸好,市場里那天很多人,把她拉開了,要不A就這樣死在B的竹桿上。現在A去醫院看了,醫生說是輕傷。在報了治安隊的時間,他們也到了市場調查,親自問過觀眾當時的情況,哪知道。警察給A家屬的回答就是:“沒有觀眾說誰先打誰的,觀眾都簽名,打手指印了。”我不明白這些警察為什么會這么說,是不是在包庇什么呢??警察說:”這些案件只是小事,哪怕你告到中央,都是按照《治安隊管理制度》處理。那我想請問:如果不是觀眾阻止B再下去的話,是不是打死人了才算是大事?現在打到A是輕傷,那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嗎?是不是只是女兒,沒兒子的家庭,父母就可以被打死的呢??那為什么還要計劃生育呢??干胞讓這些家庭生到有兒子為止好了??從這件事上,說明了,這個世界真的好黑暗,難到真的“人善被人欺的嗎”

熱心網友

A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有傷害鑒定嗎,兩者法律后果不一樣

熱心網友

本案中,警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這是當今警察的一種通病,破小案既沒功勞也沒獎金,得過且過,同時,小案的處理還要看誰的勢力大,就傾向誰。就本案而言,關鍵是證據,如果B有人舉證是雙方爭吵后相互斗毆,那對A十分不利,畢竟是A先說B偷菜B又不承認,A要獲勝只有兩個辦法,一是找證人,二是法醫鑒定,斗毆的處理往往是付對方的醫療費,傷輕的就輸了。

熱心網友

首先,要去法醫鑒定,如果真的鑒定為輕傷的話,這就是個刑事案件了公安局調查取證以后就應該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如果公安局拒不移送的話你可以去當地的檢查院反應情況同時要拿著傷殘鑒定書等相關證據這樣檢察院就會通知公安局偵察并移送第二,如果你的傷情不構成輕傷,那只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了

熱心網友

中國的法律就是這樣的啦。言語沖突沒有確鑿證據定不了罪。比起跟嚴重的重傷,死亡事件比,這真的不算大事。真正的糾紛中,只看結果,結果重了,判罰就重 。現行法律執行時,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言語侮辱最多道歉了事。有后門的可以小事化大。沒門路的,你也只有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