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汽車保險的問題 有些一知半解 望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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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保險。  第三者中的三者指的是: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管理人,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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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具體到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來說,就是指因被保險人所有的機動車導致他人損失,從而使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即認為是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  注意:這里說的是“第三者”,不是“三者”,所以不是三方。兄弟們不會把婚姻關系中的“第三者”理解為丈夫、妻子和民政部門吧?呵呵。  所謂第三者,在保險法理論上,是指除了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外的其他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不過在實踐中,要看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因為保險公司會把被保險人的家屬呀等等也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的。被保險人駕車把自己的近親屬給撞了,保險公司不賠,這樣的案例很多的。不過這不違法,也不違反保險的操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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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法律規定的,機動車輛對第三者造成損失予以賠償的一種強制性的保險。第三者是指對第三者人或事物造成損失的,由己方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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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第三者是指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說三者的話,應該是機動車所有者,肇事者,交通事故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