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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根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票據的持票人申請貼現時,須提交貼現申請書、經其背書的未到期商業匯票、持票人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復印件。貼現人(即銀行)對貼現申請人提交的商業匯票,應按規定向承兌人以書面方式查詢。承兌人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查復貼現人。從其規定看,可貼現的商業匯票的需是經過承兌人承兌的票據. 因為在貼現人查詢時,已有承兌人的概念存在.二,風險管理需要.承兌實質是付款人(一般是出票人開戶銀行)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行為,是一種保證,對貼現銀行來說,可以確保票據的真實有效,在票據到期時從承兌人那兒得到票面金額標識的資金,避免資金損失,同時阻塞持票人利用虛假出票騙取銀行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