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哪位對民法有所研究,幫我解決一個問題好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是否絕對無效,如果撿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拋棄的財產是否一直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等待其代理人確認.其代理人是否有權確認其拋棄行為,如果確認是否是濫用代理權.因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了事實上的損害.
熱心網友
所謂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正因為行為人不具有這樣的一種能力,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從事民事活動,以保護其合法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我國《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這樣的規定是從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要求上作出的要求,即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為,而不是由其自己實施民事行為。同樣,法律還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結果上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作出了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效! 力。”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由該行為引起的法律關系或者法律后果不發生效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法律雖有規定,但不夠明確。從目前的規定來看,只是規定了無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行為無效。也就是說,先有行為人無行為能力的事實,然后其實施的行為才無效。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除了接受獎勵、贈與、報酬外是絕對無效的,如果撿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拋棄的財產可以說是一直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等待其代理人確認。至于代理人能否確認無行為能力人的拋棄財產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人確認其拋棄財產行為不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其確認行為也無效。
熱心網友
我國民法律通則根據公民的年齡、智力狀態等因素,把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2)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否則其進行的民事活動無效 。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的行為有效。 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并非絕對無效。 如果行為人撿到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埋藏物、漂流物、走失的飼養物撿到人應因不當得利而歸還,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拋棄的財產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再擁有所有權,撿得人可基于先占而擁有所有權。如果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了事實上的損害。代理人的行為屬于濫用代理權。 。
熱心網友
樓上的指的應該是限制責任能力人的情況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據樓主給你資料回答如下: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是無效行為,撿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拋棄的財產需要等待其代理人確認其拋棄行為.該代理是法定代理,是為了更好的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熱心網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般行為是沒有效力的,但是根據司法解釋,其做出的與其智力、年齡相符的、生活密切相關的某些行為也可以被認為是有效的,如10周歲以下的兒童自己購買金額不大的學習用品等。如果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拋棄的是此類物品,如一塊橡皮等,應該認為該處分行為是有效的,所有權已經拋棄而喪失。如果不是這種物品,應該認為行為是無效的。法律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定代理人只有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處分被代理人的財務時,才有效。
熱心網友
一般是通過法醫鑒定來確定責任能力。
熱心網友
不知